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按照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二)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当地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各州(地、市)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平均水平由各州(地、市)人事、财政审核提出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批后执行。
(四)各州(地、市)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由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学校主管部门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总量内,具体负责核定各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同级人事、财政部门备案。其中,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和学校实有工作人员人数核定。在核定各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学校主管部门可根据各学校年度工作考核和目标完成,适当增核或减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对农村牧区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适当给予倾斜。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原发放的津贴补贴中,除按国家规定发放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津贴补贴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外,其它各项津贴补贴和原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均已纳入绩效工资总量,不再单独发放。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包括青海津贴和补贴两个项目),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可设立津贴、岗位津贴、农村牧区学校教师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成果奖励等项目,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分配方式和方法。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教育部门制定的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省教育厅要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学校根据指导意见制定分配办法。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在本校公示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人事、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四)校长的绩效工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四、相关政策
(一)义务教育学校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改革性补贴,即冬季取暖费补助、职工住房公积金、职工交通补助费、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等项目,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今后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自行建立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三)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确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确定。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
(五)学校绩效工资总量于每年第一季度核定,总量核定后年度内学校人数发生变动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相应调整,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不再调整,在核定的总量内调剂分配。
(六)义务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可参照本意见由学校统筹考虑解决。
(七)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原青人薪字〔2006〕467号文件规定的绩效工资发放办法不再执行。
五、经费保障与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落实到位。县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各地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六、组织实施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牧区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认真研究和分析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省上有关部门沟通,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的解释工作,真正使各级领导、相关部门、义务教育阶段的广大教师理解政策,掌握政策,充分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支持。本意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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