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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更新时间:2023-08-16 08:54:03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2016铜陵市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欢迎阅读参考。

近国家民政部副部长罗平飞在讲话中指出:军人退役后,属于一个特殊的群体,应该有其特殊的保障,它是由于军人在从军期间保家卫国,承担着作战及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作出了常人难以做到的贡献,需要国家同社会保障的角度给予补偿,其从军期间为国家作出的贡献,其特殊保障为:

(一)、维护其退役军人在退役后相应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会总体水平;

(二)、保障退役军人的生活待遇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最重要、最核心的是看退役军人的经济收入,通过特殊保障和必要的优待使退役军人尽快达到或者高于未服兵役的公民的生活水平。

现阶段铜陵市还是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以下为《办法》全文

铜陵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由市及县(区)退役士兵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双退”安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双退”安置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均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行好“双退”安置工作中所应承担的义务。

各级“双退”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民政部门,具体承办退役士兵的日常接收安置工作。

第三条安置对象:

(一)入伍前系本市城镇户口,从本市入伍且四证齐全(入伍通知书、士兵登记表、非农入伍通知书、非农优待安置证<2004年底退出现役士兵开始执行))的退伍义务兵和 一、二期复员士官:

(二)经过省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

(三)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的农村退役士兵;

(四)因公、因战致二、三等伤残的农村退役士兵;

(五)从农村入伍的女性退役士兵;

第四条安置原则:

(一)按系统包干安置与均衡负担相结合的原则;

(二)公平竞争与重点安置相结合的原则;

(三)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原则;

(四)扶持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

(五)对己领取((优待安置证》入伍的退役士兵,由入伍所在区安置的原则。

第五条原则上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科学合理地制定指令性安置计划。凡在我市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有接收和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

第六条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城镇退役士兵分配机制,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部分省直、事业单位的指标,通过考试、考核的办法择优安置退役士兵。对转业士官、退役女兵和立功人员等重点安置对象给予加分,确保其得到妥善安置。(考试、考核实施方案由安置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安置部门与用人单位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形式,组织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交流、择优录用。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双方达成协议后,由安置部门给予办理有关安置手续。

第八条扶持就业和自谋职业。

(一)要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义务兵,本人在报到后5个月内即本年度的1月至5月底,向市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转业士官(特指服役年限在10年以上且含10年的,下同)在报到后的2个月时间内即本年度的7月底前,向市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办理((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退伍义务兵,发给数额为我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的补助金。超期服役每增加1年,增发我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40%的补助金;转业士官,发给数额为我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5倍的补助金。服役期间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增发补助金。其标准为:荣立个人一等功(含一等功)以上的,.增发按上述方法计算的补助金数额50%的补助金,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30%~J、助金;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10%补助金。

(三)每年冬季征兵期间,对在退役后自愿实行自谋职业安置的入伍新兵(系非农指标入伍的新兵),可在入伍前与安置部门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并办理公证手续,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在其退役后,按安置年度当年的发放标准予以发放。

(四)下列人员不予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l、安置部门按规定已为其安置工作,本人不服从组织分配的:

2、退役士兵转到异地安置的;

3、不具备安置资格的退役士兵。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享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皖政办[2004]19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九条用人单位因受客观条件限制,确实难以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而自愿以货币形式承担安置义务的,经市“双退”安置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一)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补偿金标准,原则上每少接收一名退役士兵,按我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缴纳,其安置任务相应减少。

(二)经批准自愿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在收到市安置部门签发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缴款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安置金一次性划拨到指定的安置保障资金帐户。

第十条安置保障金的来源:

(一)市、区财政按5:5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为主渠道;

(二)单位自愿缴纳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

第十一条安置保障金的用途:

(一)按照规定标准发放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二)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三)奖励超计划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

第十二条安置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安置保障金的收支、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接收同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退役士兵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参照城镇居民当年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二)由于接收单位原因不能及时安排上岗的,由接收单位按每月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发给生活费。

(三)退役士兵军龄算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所有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都要给退役士兵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并保证退役士兵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得到接续。

(五)报考地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退役士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六)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七)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在校生(含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退役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原学校在他们退役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四条民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利用现有的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为退役士兵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经培训后的退役士兵,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能鉴定工作。经考核合格,发给职业资格证书。并优先推荐就业。退役士兵的培训经费由市安置部门编制专项经费预算,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城镇退役士兵要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服从地方政府安排。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第十六条对不履行退役士兵安置义务、拒不执行安置计划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不得评为双拥合格单位。因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不到位而引发重大事件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超额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政府比照再就业政策给予奖励。对实行改制的各类企业,其接收的退役士兵服役期间的军龄补偿由市财政拨付(补偿金标准按市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各级安置部门的工作人员如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7日印发的《铜陵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管理暂行办法》(铜政[2002]18号)同时废止,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