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财务管理原则。一是搞好预算,“量入而出”。二是依法收入,依规支出。三是日清月结,帐目清楚。四是帐款分离,政府采购。
二、完善财务审批制度。坚持财务收支一支笔审批,镇机关办公费、干部职工的差旅费、加班费、小车维修费、油费均由常务副镇长审批后报销。组织办、计生办、民政办、林业站、司法所、财政所等部门资金开支,由部门写出预算计划,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在本部门经费专户中开支。
三、坚持预算外资金管理。预算外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各部门所收款项,必须于当月二十四日足额交财政预算外专户,不得坐支、不得收支相抵、不得私设小金库,支出由分管领导审核,常务副镇长审批。
四、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必须进入专户,建立专帐,严格按其要求使用,列支时必须有请示报告、预算计划、税票凭证报分管领导审核,常务副镇长审批。若出现违规违纪情况由财政所会同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五、有序按比例偿还债务。政府及部门债务按“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分级负责,一是认真核定;二是完备手续;三是按规偿还。原有债务由镇长或常务副镇长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审批,原则上每年按10%在各自资金帐户逐步偿还。
六、严格津补贴制度。干部职工的生活津贴、工作津贴、奖励性补贴按镇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本单位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会计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机关各办、所的财务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镇财政所统一核算。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四条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时入账,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如实核算。
第六条 各项行政事业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各办涉及经济业务时,报经领导批准,到财政所领取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办理相关业务,不得使用其它自制发票或高考知识网收据。原则上当日取得的收入当日存入指定的银行帐户,做到先收后支,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收坐支”和挪用各项收入款,违反收入管理规定的有关责任人,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七条 各项支出由镇财政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核算。镇财政所根据全年预算,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做到先收后支,略有结余,不列赤字。对专项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以保障专项项目的正常运转。对大型建设项目,应由审计部门进行工程预、决算的审计,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资金的有效、合理、合规、合法的使用。
第八条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财务报销制度,各项支出均由书记、镇长签字列支。
领导签字审批权限:500元以下由镇长签字列支;500元以上经镇长签字、镇党委书记审签后方可报销;5000以上大额开支由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报销程序:在财务办理报销的票据、原始凭证,必须注明经办人、经办事由,由各办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据实,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报销。会计人员对报销手续和报销票据是否合规审核,会计人员有权拒付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票据。各办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对开展各笔经济业务的票据真实性负责。签字、报销时限:所有开支票据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九条 经费支出要有保有压。本着“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在保证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保证镇村两级机构正常运转的基础上,保证重点项目开支,压缩不合理开支,保证专项经费的正确使用。
第十条 加强水、电和日常办公经费开支管理。坚决杜绝浪费水、电的现象,发扬节约一张纸、一度电、一滴水的精神;爱护公共财物,并不得将公物据为已有,损坏公物,照价赔偿。日常公用开支(含报刊杂志、办公用品、工具书籍、车辆维修、劳务、会务培训等),原则上由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批准后,由财务部门统一进行办理、结算,各部门不得随意安排或购置,以保证单位对资金、资产的调配、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各办、所要本着节约使用电话费的原则,杜绝利用公话进行私聊。
第十二条干部、职工因工作需要向镇财政借支款项的,要出具借款凭条,注明还款时限,分管领导签意见后,按金额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后做到借款到期归还。到期因工作待处理完时,应及时向财务人员书面说明并请领导延期,否则将在本人工资中逐月扣除。
第十三条 凡上级机关领导和部门来我镇检查、指导工作或招商引资、征地拆迁等到来我镇项目洽谈,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由相关领导和办、所负责接待,原则上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和陪同人员数量。各办所在接待中应做到热情有礼,不讲排场,既做到让领导和客人满意,又不铺张浪费。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财经制度,认真遵守财务纪律,抵制各种歪风邪气,管理用好各项资金,严格经费开支来源和开支项目。由于财务人员的不负责任、工作马虎造成的经济损失,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直至党、政纪处分和必要的经济惩罚。若财务人员营私舞弊,挪用或私自将公款借与他人,以违纪论处。
第四章现金管理
第十五条出纳人员要及时核对现金,做到账证、账款相符。
第十六条 现金收入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不得超过银行核定限额留存,不得以白条抵库,如有因违反此项规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直接责任人员负全部责任。
第五章往来款项的管理
第十七条往来款项要及时办理结算,原则上年终全部结清。
第十八条借款原则上一借一清,前借未清,不能再借。借款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所借款项,如到期未还的,在借款人的工资及补助中扣出。
第十九条对以前年度因债务人死亡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收回的借出款项,应由财务人员将情况核实后,上报镇党委、政府研究批准核销。
第二十条对借入的款项,如对方债权已不存在或对方债权人确认不予收回的,可由财务人员核实后报领导审批,然后作为预算外资金收入。
第二十一条对借入的款项,在资金允许的条件下,分期分批进行归还,做到对债务的消化。
第二十二条每年年终应认真清理往来款项,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不良债务的消化,确保在一定的时期内化解不良债务。
第六章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镇属各办、所,凡用行政事业经费购置,自筹资金建造或购置的固定资产(含办公用品)以及捐赠、资助、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都必须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统一协调使用。对固定资产的核算由镇财政所负责进行。
第二十四条完善固定资产的保管制度。本着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把使用权和管理权相结合,责任到人,以保证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实行帐、物分开管理,镇财政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卡,镇党政办设专人负责实物管理登记,各办本着“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清理实行一年一次,年终由镇财政所同党政办管理人员一起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核对,做到帐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闲置固定资产由党政办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出借或随意处置。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由党政办提出书面报告,经审批后,按照公平合法的原则进行,对变价收入的残值,由财政所进行帐务核算。
第七章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八进制条 会计档案指在处理经济业务时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财政所对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要及时装订成册,整理立卷,妥善保管,以便查阅使用。
第二十九条根据财务部和国家档案局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报经上级财政、审计部门和单位领导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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