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丧葬费、抚恤费、计发办法及标准
(一)丧葬费:
执行标准:从1999年10月起,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在职人员)人员死亡丧葬费由原800元,提高到1200元。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丧葬费参照此标准执行。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执行标准:从2003年元月起,企业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由原800元,提高到1200元。
(二)一次性抚恤金:
1.行政机关在职人员死亡后,分别按以下工资项目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⑴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⑵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①.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②.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补助金)计发问题
⑴标准:①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按《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②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的,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③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④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的为本人生前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⑵计发办法: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丧葬补助金
⑴离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①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补助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00元,即红军时期(1937年7月6日以前)的由原来的350元提高到450元;抗战时期(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的由原来的280元提高到380元;解放战争(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的由原来的200元提高到300元。
②已故离休干部的其他供养人员(父母、子女、兄弟)的生活困难补助:在城镇居住的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200元;在农村居住的由原来的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150元。
(2)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①从故时下一个月起父母(含养父母)、配偶(城镇户口)每人每月290元,(农村户口)270元;子女(含领养子女)、弟妹(城镇户口)每月250元,(农村户口)230元。
②为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斗争或舍己救人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在上述表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0元;
③死者生前供养的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父母与配偶执行同一标准,弟妹与子女执行同一标准;
④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发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死者生前供养的遗属死亡后,应当停发生活困难补助;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死者配偶再婚后,不再发给生活困难补助;死者子女及供养的弟妹发至能独立生活为止,但不能超过十八周岁(中学在校生除外);
⑤企业在职和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上述标准一致(文件依据:甘劳社发〔2002〕244号)。
二、学历工资
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新参加工作的干部工资待遇
1.在计划内统一招收、统一分配到我省的中专、大学本科、大学专科毕业生和取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及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仍实行一年试用期(见习期);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试用期(见习期),执行一年初期工资待遇。(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及转正定级后工资标准见附表)
各类干部参加工作后又取得较高学历的,其原工资低于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改按相应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然后就近就高进入到所任职务工资标准;高于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其工资待遇不变。
三、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条件,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的;
(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离、退休费计算办法:
一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工改后基本工资的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根据甘政办发〔2006〕147号文件规定办法计发,其中按一定比例发放的部分,可按省人事厅、财政厅2007文件电话通知执行:即工作年限满35年以上的按100%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不满35年的按95%计发;工作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75%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根据省上有关规定,在乡(镇)工作满三十年、并在乡(镇)退休的,可按100%计发;满三十年教龄的中小学教师,亦按100%计发。
四、关于调整离退休干部建房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离退休干部建房补助费:今后回县以下城镇(不含县城)、农村安置的离休干部的建房补助费,不分职级和待遇,在甘老字〔1987〕08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一律提高到5000元;退休干部的建房补助费,在甘政发〔1983〕427号文件规定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一律提高到3000元。凡是领取了建房补助费的离退休干部必须退还原住公房。
(注:双方都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后只发一方,在职死亡的不在发放范围之内)。
五、部分知识分子和少数老职工补助
一、对部分知识分子和少数老职工的补助:凡研究生毕业后工作三年、大学本科毕业后工作五年、大学专科(包括“文革”期间入学的大学生)毕业后工作七年、高级中专毕业后工作十年的干部(含高级中专毕业后分配当工人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聘任担任相当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以及工作年限(连续工龄)二十年以上的其他正式职工(含合同制职工)
二、部分知识分子干部除享受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待遇外,对其中少数人员按下列条件和标准另给一定补助: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建立职务系列的有关规定,凡聘任担任相当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等以上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干部,每人每月补助16元;
凡聘任担任相当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主治医师等技术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干部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后工作15年以上的干部,每人每月补助8元。此项补助不按地区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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