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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保定物业收费标准文件说明,保定物业管理条例收费标准(一)

更新时间:2023-08-14 22:45:53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保定物业收费标准文件说明,保定物业管理条例收费标准

目前,我市物业服务企业500余家,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300多个,占市区总建筑面积的60%以上。日常生活中,物业管理不到位、业委会组建困难、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难、私搭乱建或毁坏绿地等各种问题,常困扰着大家生活。

从市住建局获悉,《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出台,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解决了物业管理服务及监督、管理主体、业主自治等问题。

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为属地管理主体

出现擅自搭建建筑物、侵占绿地或毁坏绿化、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物业乱收费或加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不知道该找哪儿?

《办法》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在物业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公安、环保、规划、公用事业、城市管理、市场监督、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执法事项和举报电话,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小区业委会成立难或运作不规范,业主的合法权益该如何有效维护?《办法》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业主大会的筹备、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备案工作,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调解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矛盾纠纷等。

与钱有关的事

《办法》规定更具体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将物业服务资金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如实公示,接受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业主的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预收物业服务费,但是预收物业服务费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业主收取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电梯使用费。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危及房屋及人身安全

启动应急维修程序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由业主表决通过。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才能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及人身安全情形,需要立即对住宅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可以按照应急维修程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屋面漏雨、外墙渗水、下水管道破裂、外墙面脱落、道路塌陷等经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核实的;共用电梯运行存在安全隐患的;消防设施出现故障,公安机关下达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或者出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其他情况。

按照应急维修程序支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在安全隐患处置妥当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不交物业服务费

或将影响个人信用

《办法》明确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

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竣工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物业交付后长期空置的,其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及其他应当由业主负担的费用。

业主和建设单位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经司法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建设单位和物业企业的权责更明确

业主入住后,如果发现房屋质量存在缺陷、配套设施不健全等问题,该找谁?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物业服务用房的承接查验工作。建设单位不得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不符合交付条件或者未经查验的物业。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由业主大会依法讨论决定,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等。

具体内容如下: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