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职工租住房屋,其房屋租金超过家庭收入10%的;
非房屋类:
曲靖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5、工作调离本市、辞职、解聘的;
6、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7、重大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提取材料
1、提取本人公积金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2、需同时提取配偶方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及结婚证;
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签名加手印),受委托人身份证;
4、单位为职工统一办理提取,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职工委托书、单位经办人身份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提取人在工、农、建任一银行的储蓄账户存折或银行卡。
6、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房屋类:
曲靖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房
1、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办理时限在《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日期起一年内。
2、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购销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表、交款收据;无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表的提供不动产销售发票,办理时限以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购销合同备案登记表或不动产销售发票上载明的日期起一年内;
二、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提供区、县级及以上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或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购买建材的发票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时限以最近取得的文件载明的日期起一年内;
三、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区、县级及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及复印件,区、县级及以上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及复印件,办理时限以最近取得的文件载明的日期起一年内。
四、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1、职工办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可携带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代扣住房公积金还款协议》,由管理中心按协议约定每月从其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扣划公积金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
2、职工办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足够冲抵贷款本息的,可携带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款手续,转账金额只能是结清贷款本息所需金额;
3、职工办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代扣住房公积金还款协议》的,在贷款发放12个月以后且贷款结清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办理时限在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之日起三个月内;
4、职工偿还组合贷款或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应在贷款发放12个月以后且贷款结清,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总额,需提供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借据、偿还贷款凭证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时限在结清住房贷款本息之日起三个月内。
五、职工租住房屋,其房屋租金超过家庭收入10%的
提供户口簿、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缴交工资基数为准)、结婚证(或未婚证明)、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的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房屋租金完税凭证(租住保障性住房的,提供租房发票)、房屋管辖地公安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或者居住证明。
非房屋类:
曲靖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一、职工离(退)休
提供 离、退休证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相关审批材料。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辞职、解聘。
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文件材料。
三、出境定居
提供职工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证明。
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1、有遗嘱的,提供遗嘱、公正书、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
2、无遗嘱的,提供公证书、合法继承人的证明材料(继承人的身份证、继承人本人银行储蓄卡);
3、对继承或者遗嘱有争议的,还需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或调解书。
五、工作调离本市
提供调令或工作调动文件
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家庭
提供本人或者配偶的低保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和待业证。
七、家庭成员之一患有癌症,白血病,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以及器官移植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县级以上医院(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
2、医疗费支付证明(住院专用收据并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
3、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
4、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八、因地震、火灾、水灾、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因素造成房屋损毁、损坏的职工家庭。
1、单位提取证明;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
提取流程
1、职工到所在单位、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领取或到曲靖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下载《曲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2、职工备齐提取相关资料、填写《曲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单位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3、职工持提取相关资料、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储蓄卡、《曲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公积金;
4、管理中心或分中心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转入职工个人银行储蓄账户;
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1、购买、翻修、大修、建造自住房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房款总额或费用,提取至职工个人账户余额的百位.
2、职工租住房屋,且房屋租金超过家庭收入10%的, 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计算方式为:年缴存额≥提取额=年房屋租金-年家庭收入×10%。
3、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家庭的,提取不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最低生活标准总额的50%的住房公积金
4、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家庭,其子女考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的,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额度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学杂费用。
5、家庭成员之一患有癌症,白血病,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以及器官移植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额度不超过当年医疗费支付证明中所列费用之和。
6、因地震、火灾、水灾、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因素造成房屋损毁、损坏的职工家庭的,提取不超过房屋重建和修复所需费用总额的住房公积金(不包括装修费用)。
全额提取:
曲靖住房公积金全额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5、工作调离本市、辞职、解聘的;
注:符合以上提取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提取时间
1、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间隔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支取)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购房合同、协议签订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颁发之日1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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