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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长沙房屋拆迁赔偿标准,长沙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一)

更新时间:2023-08-27 13:27:57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长沙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为公共利益需要,在长沙县县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长沙县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是县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县征收办),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县征收办委托征收项目所在镇(街)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各镇(街)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建立专业、高素质的征收工作队伍。
县征收办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县发改局、县规划建设局、县国土局、县住保局、县执法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审计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局、县司法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县文广局、县法制办等部门以及各镇(街)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 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掌握相关法律政策,具备专业知识,并定期接受业务培训,经征收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
第八条 县征收办应当每年公布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九条 各部门职能职责
(一)县发改局:
1.出具项目立项批文和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
2.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计划书,经县政府同意后,按相关程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3.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签署意见。
(二)县规划建设局:
1.出具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
2.出具规划依据图并在规划依据图上划定项目规划调查蓝线,签署专业意见;
3.在收到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后需在文件送达回执单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并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
4.参与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情况的认定;
5.依法对房屋改变使用性质情况提出认定意见;
6.配合查询被征收房屋的相关信息;
7.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签署意见 ;
8.负责长沙县范围内的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县国土局:
1.出具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
2.在规划依据图上划定土地调查红线,并签署专业意见:
3.在收到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书面通知后需在文件送达回执单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并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
4.参与对征收红线范围内未登记建筑情况的认定;
5.依法对房屋改变使用性质情况提出认定意见;
6.配合查询被征收房屋的相关信息;
7.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签署意见。
(四)县住保局:
1.参与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情况的认定;
2.依法对房屋改变使用性质情况提出认定意见;
3.申报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计划;
4.配合查询被征收房屋的相关信息;
5.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签署意见。
(六)县审计局:
负责征收补偿的审计工作。
(七)县地税局、县国税局:
1.配合核实征收范围内房屋相关证照情况,并出具专业意见;
2.在收到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书面通知后需在文件送达回执单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并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
3.依法对房屋改变使用性质情况提出认定意见。
(八)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局:
1.配合核实征收范围内房屋相关证照情况,并出具专业意见;
2.在收到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书面通知后需在文件送达回执单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并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
3、依法对房屋改变使用性质情况提出认定意见。
(九)县司法局:
1.协调县公证处对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抽签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现场公证:
2.协调县公证处对被征收人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时办理相关证据保全公证;
第十条 县征收办组织县财政、信访、维稳、法制、执法等单位和房屋征收项目涉及的镇(街)等进行讨论和论证,对房屋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县文广局等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核实征收范围内房屋的相关证照情况,并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项目所在镇街)根据委托负责下列事项:
1.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开展调查登记;
2.负责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协助组织开展征收补偿方案上户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等工作;
3.参与对征收红线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进行合法性认定;
4.依法对房屋改变使用性质情况提出认定意见;
5.协助编制、报批、公示征收补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