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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拆迁补偿标准及拆迁赔偿明细表相关政策规定

更新时间:2023-08-26 21:29:41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2019年太原拆迁补偿标准及拆迁赔偿明细表相关政策规定

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立项评审,给予所有权人安置和迁移损失补偿。那么太原拆迁补偿标准如何规定的?太原拆迁赔偿明细表时如何规定的?本文现代知识网整理了一些关于太原拆迁的相关信息!读者务必参考官方发布的太原拆迁补偿标准为准!以下信息来源互联网仅供产考!

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九院沙河虎峪河西延工程拆迁的公告》(并政发[2018]30号)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结合西山矿区实际,市政府公布了此次两河西延工程的具体实施方案,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拆迁范围

列入集团公司九院沙河虎峪河西延工程(以下简称“两河西延”工程)拆迁改造范围内的住宅楼、自建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

二、拆迁安置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即从拆迁工作开始到安置工作结束整个过程中,相关工作的开展和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接受各级纪委和职工群众监督。

(二)明确责任,稳步推进的原则。拆迁安置工作中所涉及到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在集团公司“两河西延”工程领导组和推进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通力配合,按照各自分工,稳步推进。

(三)一户一套,先迁奖励的原则。即对于被拆迁户, 符合安置资格的,仅能按照拆迁安置政策购买一套安置住房。对于积极配合拆迁的被拆迁户,在规定时段内完成拆迁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三、拆迁安置工作

(一)安置方式及价格

具有太原市、古交市城镇常住户口的集团公司正式职工,除被拆迁住房外,被拆迁人夫妻双方无其他住房,具备购买拆迁安置住房资格,可选择进行住房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

1、住房安置

住房安置地点定于太原西山玉门保障性住房安置小区,可选户型为建筑面积 143 平米以下户型。

(1)已购公有住房。已购买面积部分无偿安置,并无偿赠送 15 平米为应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内只收取结构差价和层次差价(结构差价和层次差价执行玉门小区层次调节系数);赠送 15 平米后不足 55 平米的,不足部分按 1000 元/平米补贴价补交;56?70 平米范围内,按 2000 元/平米的优惠价补交;71-90 平米范围内,属集团公司职工的,按 2480 元/平米购买,非集团公司职工按 2980 元/平米购买;90 平米以上的部分,属集团公司职工的,按 3480 元/平米购买,非集团公司职工按 3980 元/平米购买。

(2)互换安置。考虑到被拆迁人的实际困难,对于无经济能力购买新安置住房的,可自行与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有合法产权住房的房屋所有人协商,进行住房互换,由集团公司及各单位相关部门给予协助办理互换住房的调购手续。互换住房原则上必须购买,互换后按照本办法相关政策执行。

(3)变更安置人。对于已购房屋被拆迁时,原购房人已去世的,必须由该住房的所有具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出具具有合法资质的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或有效法律文书,由一名继承该房屋所有权益的人员办理相关拆迁事宜。

(4)租赁住房。属于集团公司职工在被拆迁住房居住满五年,有被拆迁住房产权单位安置公建住房租赁居住的合法证明,此类被拆迁人除被拆迁住房外,无任何其他住房,且具有太原市常住城镇户口,在交清房屋租金等相关费用, 解除租赁协议后,可按照现行房改政策购买所租赁住房,之后可按照已购公有住房住户进行安置。不符合购买条件的租赁住房住户,交清房屋租金等相关费用后,可给予每户 20000 元的经济补助,解除租赁协议, 收回被拆迁住房。

(5)自建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自建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一律无条件无偿拆除。确属长期居住使用的拆迁户,可参照《西山煤电(集团)公司保障性住房安置办法》(西山煤电发〔2012〕235 号)及相关会议纪要购买住房一套。

2、货币补偿安置

对于被拆迁的已购公有住房,拥有被拆迁房屋合法所有权,按照自愿原则,可选择放弃住房安置,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房产评估公司依照房屋的性质、结构等因素并结合当地市场交易行情,对住房进行评估,给予货币补偿安置。

货币补偿安置按照被拆迁房屋购买面积的基础上赠送15 平米后,由房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价格,给予一次性补偿。评估价=评估基准价×地区系数×折旧系数,评估基准价为 3200 元/平米,地区系数为南北寒中心区系数为 1,其他非中心区为 0.8;折旧系数为2000年之后为 1,1990 年至1999 年为 0.95,1980 年至 1989 年为 0.9,1980 年之前为0.85。除被拆迁住房外,拥有其他产权住房的,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不超过2000 元/平米。

(二)搬迁费、过渡费、补偿费

选择住房安置并具备购买拆迁安置住房资格的,可享受以下补助:

1、过渡费。按照被拆迁房屋购买面积每月 20 元/平米支付,不足 800 元/月的按 800 元/月支付。过渡期为自开始办理拆迁手续当月起到通知开始办理安置住房结算手续当月止。选择现房安置的或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六个月的过渡费。集团将建工新苑和 403小区公租房作为临时周转安置房,拆迁户选择单位提供临时周转房的,不享受过渡费。

2、搬迁费。每户按 1000 元/次支付,选择住房安置的按两次计算,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一次计算。

3、搬迁奖励。在拆迁通告下发开始拆迁之日起,在 10天内搬迁完毕并办理拆迁手续的,每户奖励 20000 元;在11?20 天内搬迁完毕并办理拆迁手续的,每户奖励10000 元;超过 20 天未办理搬迁手续的,不予奖励。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规定拆迁时间段内完成搬迁的,可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 30000 元/户。选择住房安置的,按照拆迁时间先后顺序(以拆迁协议签订日期及时间为准),先拆迁者享有选择户型、层次的优先权。

4、附属设施补偿。按固定电话移机费 150 元/部,网络安装费 300 元/户,有线电视 560 元/户进行补偿,以有效交费凭证为据。

5、被拆迁户拥有地下室的,地下室净层高不足 2.2 米的,按 550 元/平米补偿;净层高 2.2 米(含 2.2 米)以上的,按800元/平米补偿。

6、已购住宅室内装修补偿。根据装修程度、使用年限、实有使用面积等因素进行评估,分为三个等级给予补偿:一等 200 元/?;二等 150 元/?;三等 100 元/?。装修期超过五年的不予补偿,以装修项目有效凭据或装修协议为准。

7、被拆迁住房原属已购,并有燃气设施的,新安置住房免收燃气设施工程费。

四、组织实施

(一)成立机构。各二级单位组织成立拆迁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拆迁工作。

(二)发布拆迁通告。按照《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发布拆迁通告,确定拆迁时间段。

(三)入户摸底。各二级单位工作人员,根据本安置办法,按照一户一表,逐户进行核实,了解被拆迁人意愿,由被拆迁人夫妻双方在拆迁安置调查表上签字。

(四)实施拆迁。拆迁工作人员现场办公,对住户腾空完毕,具备拆迁条件的,由拆迁工作人员与被拆迁户进行房屋交接,签定拆迁安置协议。

(五)安置住房。在需拆迁房屋全部动迁完毕后,由集团公司房地产公司下拨安置房源,由各二级单位安排被拆迁人按搬迁的先后顺序选择安置住房。

(六)缴交房款。由各二级单位房产管理部门组织被拆迁人填报购房等相关资料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集团公司房地产公司复审;复审合格后,由房地产公司将安置名单报集团公司保障房公司,按照规定时间,由被拆迁户办理交款手续,逾期未办理交款手续,责任自负。被拆迁人在办理结算入住之前必须结清原住房水、电、气、暖、租金等应缴费用,否则不予办理新购住房结算入住手续。

五、其他

(一)被拆迁人在同意拆迁后,应按照相关要求,按时办理相关手续;未按时办理的,停发相关补助补偿,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被拆迁人自负。

(二)被拆迁人要如实反映和提供个人相关资料和信息,如提供不实证明或虚假信息,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被拆迁人自负。

(三)此项工作涉及到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严格按章办事,不得弄虚作假,做好被拆迁户思想稳定工作和解释安抚工作。

(四)拆迁工作所涉及到的各单位、各部门要有大局意识,全力配合拆迁工作。动迁工作要本着“谁家的孩子谁家抱”的原则,层层分解,包干到户,确保拆迁工作早日顺利完成。

(五)被拆迁人在太原市政府公告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太原市人民政府授权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办理。

(七)本方案解释权归西山煤电集团公司“两河西延”工程领导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