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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拆迁补偿标准及拆迁赔偿明细表相关政策规定

更新时间:2023-08-22 16:35:38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2019年宣城拆迁补偿标准及拆迁赔偿明细表相关政策规定

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立项评审,给予所有权人安置和迁移损失补偿。那么宣城拆迁补偿标准如何规定的?宣城拆迁赔偿明细表时如何规定的?本文现代知识网整理了一些关于宣城拆迁的相关信息!读者务必参考官方发布的宣城拆迁补偿标准为准!以下信息来源互联网仅供产考!

关于公开征求《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工业及仓储土地房屋征收评估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宣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附属物补偿、安置补助费、奖励等标准》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房屋征收工作,完善配套政策,现将《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工业及仓储土地房屋征收评估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宣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附属物补偿、安置补助费、奖励等标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布期限为7日,起止时间为:2018年4月18日至2018年4月24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4月2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电子邮箱:ahxczgb@126.com

联系电话:0563-3013970

地  址:宣城市昭亭南路建设科技大厦7楼市征管办

邮政编码:242000

附件:《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工业及仓储土地房屋征收评估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宣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附属物补偿、安置补助费、奖励等标准》

宣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8年4月17日

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工业及仓储土地房屋征收评估操作指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工业及仓储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 590 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等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工业及仓储土地房屋征收评估适用本操作指引。

第三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估价规范,选用合理的估价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国有土地上工业及仓储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结果负责。

第四条 被征收国有土地上工业及仓储土地房屋价值评估目的: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工业及仓储土地房屋价值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土地与房屋的价值。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五条 工业及仓储土地、房屋原则上选用成本法估价。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证载土地性质,通过评估确定其补偿价格。

工业及仓储土地的评估价格,参照宣城市现行工业土地出让价确定;划拨土地的评估价格,参照工业出让土地价格扣除10%的土地收益来确定。

第六条 根据市区实际,对位于城市中心区域内的工业及仓储土地、房屋(水阳江大道以内,不含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考虑区位、价值等因素,适当提高补偿标准,提高比例为:在按成本法对工业及仓储土地、房屋进行估价的基础上,提高不超过35%比例的补偿标准。其中:

一类区:北起水阳江大道与昭亭路交点,南沿昭亭路至梅溪路-宛溪路-交通路与皖赣铁路交点-沿皖赣铁路至水阳江大道交点-水阳江大道与昭亭路交点的闭合区范围按不超过35%比例提高;

二类区:除一类区外,水阳江大道闭合区以内其他区域,按不超过25%比例提高。

具体提高比例由征收主体根据区位等因素确定。情况复杂的,上报市政府,市政府组织专家委员会研究确定。

除一类、二类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其它区域不予提高,按成本法评估。

第七条 工业及仓储所属房屋按规划设计用途,正在生产、使用的,按合法面积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费以企业三年以来的平均净收益(以税务财务报表为准)为参照标准,给予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补偿。

也可选择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标准,按合法面积给予补偿。

第八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在评估报告正式公布之前,应当先将预评估报告报送征收主体。征收主体审核后认为情况复杂的,可将预评估报告报市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公示无异议后再给予征收补偿。

第九条  本操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暂定一年)。

宣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附属物补偿、安置补助费、奖励等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一、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注: 1、同时适用于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2、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可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或者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二、房屋装璜补偿标准

三、树木移植补助费标准

四、搬迁费

1、实行货币补偿的:

住宅房: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m2计算,最低不低于1000元,一次性发给搬迁费。

非住宅房:按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0元/m2一次性发给搬迁费;有大型设备的,按当时货物运输价格计算。

2、实行产权调换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规定发给。

3、实行产权调换以期房安置的,按上述规定支付两次搬迁费。

五、临时安置费(住宅房)

住宅房临时安置费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合法面积小于50平方米,按5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标准为:

1、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规定计发6个月。

2、实行产权调换的:

(1)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规定计发4个月。

(2)以期房安置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18个月内安置的,从其搬出之月起至被安置后的4个月按上述规定计发;超过18个月未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规定再增加一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安置兑现为止。

(3)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18个月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上述规定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兑现为止。

六、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

(单位:元/?.月)

1、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规定计发6个月。

2、实行产权调换的:

(1)以现房安置或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2)以期房安置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起至被安置之月止,按上述规定发给停产停业损失费。

七、区位划分

本标准关于区位划分按照《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用地区位等级划分图》执行。

八、房屋征收奖励、补助标准

1、房屋征收提前搬迁奖励标准

单位:元/?

2、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房,多层及多层以下的被征收房屋调换到小高层(总层为11层的),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赠送6%,调换到高层(总层为12层及以上),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赠送9%。

九、房屋征收相关项目补偿

(一)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补偿

按照被拆除建筑的工程造价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未记入房地产权证建筑面积的房屋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房屋跃层、阁楼补偿

1、经规划部门批准,未记入房地产权证建筑面积的,但有购买合同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的,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2、经规划部门批准,未记入房地产权证建筑面积的,且无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房屋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补偿标准

层高2.2米以下至1.8米500元/m2

层高1.8米以下至1.5米300元/m2

层高1.5米以下200元/m2

(2)房屋跃层、阁楼补偿标准

檐口高度2.2米以下至1.8米400元/m2

檐口高度1.8米以下至1.5米200元/m2

檐口高度1.5米以下至1米80元/m2

檐口高度1米以下至0.5米50元/m2

(三)公共厕所补偿

市政水冲式公厕,按每蹲位12000元计算补偿,其房屋不再计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