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河源拆迁补偿标准及拆迁赔偿明细表相关政策规定
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立项评审,给予所有权人安置和迁移损失补偿。那么河源拆迁补偿标准如何规定的?河源拆迁赔偿明细表时如何规定的?本文现代知识网整理了一些关于河源拆迁的相关信息!读者务必参考官方发布的河源拆迁补偿标准为准!以下信息来源互联网仅供产考!
2018年,将实行
新的农村拆迁补偿政策!
具体有哪些改变呢?来划重点!
改变补偿规则,实现双向补偿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民个人,因此在之前的拆迁补偿中,只有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
不过从2018年开始,农民不仅可以领到农村房屋的补偿,而且还可以领取宅基地的补偿,实行双向补偿制度。
扩大补偿范围,提高补偿金额
从2018年开始,拆迁补偿范围将不仅限于农村房屋,将主要包括两方面:
农民的固定财产:农房以及房屋内的装修。
其他财产:地上附着物补偿比如农民的果园菜园,或者水井厕所等。
实现多样化补偿方式
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有2种:
货币补偿,即根据农民被损失利益的总价值折合成人民币进行补偿。
等价置换,即农民可以在政府规划区域内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选购商品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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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补偿方式可结合使用
农民朋友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一种!
更改原有的计算方法
拆迁补偿金额=宅基地面积*拆迁补偿单价+农民固定财产(房屋)估价+安置费+农村其他财产补助(附着物+其他建筑物)
被拆迁的补偿范围:包括农民的房屋、房屋的装修、以及院内附着物,如农民自家种的果树、蔬菜等;还有厕所、水井等建筑。
强令禁止三种拆迁行为
农村农民在实际拆迁的过程中,不免会遇到一些不公正的拆迁待遇,因此,为了能够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利益,国家做出明确指示,以下三种拆迁行为强令禁止:
强拆暴拆行为
先拆后补行为
拆迁无公示行为
河源市国家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河源市国家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和个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用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粤府办〔2003〕4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涉及在河源市辖区内国家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地上(下)附着物的补偿适用本办法。征地范围,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征收土地公告为准。
第三条 项目所在地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街道)及村民委员会负责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第四条 河源市国家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区域分为三类:一类地区包括市区规划区(含源城区、江东新区);二类地区包括各县区规划区(含东源县仙塘镇、和平县阳明镇、连平县元善镇、龙川县老隆镇、紫金县紫城镇);三类地区指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地区。
第五条 征地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青苗、留用地按货币补偿,标准详见附表。
(二)“三改”工程用地只补不征,按综合单价7.5万元/亩(包含相关税费及土地附着物)予以补偿。
(三) 珍贵苗木、种养殖场、工厂及花木苗圃场等的补偿,原则上参照市政府出台的补偿标准执行;协商不一致时,可由县区人民政府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作个案参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第六条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按下列原则补偿。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参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第七条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和果木,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占用税费、占用高标准基本农田补建费用、办理供地手续费用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应缴纳的全部规费税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或市场价格支付。
第九条 征地补偿费按规定支付后,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土地。
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按标准领取补偿后,拒不搬迁或交付土地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保证国家、集体建设用地需要。凡扰乱、阻碍和破坏建设项目,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被征地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各村民委员会应当把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办法等向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公开,确保被补偿人应得的补偿费及时足额领取,不得截留、挪用和代扣各种收费。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各项征地款项合法、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协调。
第十二条 征地公告发布后,征地拆迁组织实施主体组织对有关乡镇(街道)、村委会需拆迁的地上附着物进行调查、核实、丈量、评估、确权、登记,被拆迁人应予以支持配合,并持土地权属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等证明文件,办理相关确认手续。
第十三条 征地范围内涉及的被拆迁房屋、建(构)筑物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房屋拆卸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工作经费等标准详见附表。
(二)上盖物拆迁补偿标准详见附表。
(三)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详见附表。
第十四条 大家(宗)族墓地、加油站、学校、大型祖堂寺庙、被拆迁房屋的室内特殊装饰、特种设备转移、贵重物品因征迁造成损失等情况按个案处理,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征地拆迁组织实施主体必须将确权、丈量、评估、登记结果在被征地拆迁的所在区域进行公示,接受被拆迁人的咨询,接受复核申请,对遗漏的项目进行补充,对有争议的项目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在征地范围内,按公告规定的时间,由征地拆迁组织实施主体及有关乡镇(街道)、村委会与被拆迁单位和个人签订拆迁补偿书面协议,约定补偿方式、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拆迁补偿协议生效后,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给予适当补助,总金额不超过2000元。
第十八条 对未列入补偿标准、价值较大的特殊项目按个案处理,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第十九条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新产生的违章建筑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 对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建(构)筑物等的产权、面积、结构、建成年限等的认定,均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为依据。房屋、建(构)筑物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现行房产测量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拆除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前期期限届满仍未能明晰其产权的,依法实施证据保全后进行拆迁,其拆迁补偿款依法提存。
第二十二条 拆除已设定抵押的房产,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解决。在搬迁期限届满仍解决未果的,依法实施证据保全后进行拆迁,其拆迁补偿款依法提存。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已领取补偿款的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归拆迁人,被拆迁人不得自行拆除。被拆迁人擅自拆除发生安全事故的,其后果由被拆迁人自负。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后,仍不按期搬迁的,依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实施强制拆迁。
第二十五条 凡扰乱征地拆迁工作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无理取闹、妨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正常执行公务、影响建设进度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出现红线外房屋受损、耕作条件恶化的情况,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核实鉴定,如确实因项目实施造成房屋受损的,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确实因项目实施造成耕作条件恶化的,及时组织有关有关责任单位恢复耕作条件,无法恢复耕作条件的,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征地拆迁组织实施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的,按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及奖励标准给予补偿,标准详见附表2。
第二十八条 临时用地的补偿由各县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辖区标准,与本方案同步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理。
第三十条 本方案由河源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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