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要求,在总结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总体要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应当有利于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有利于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配套推进,坚持以人为本、分类管理,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和重贡献的原则,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全面完成各项改革任务,逐步建立健全新的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二、改革的实施范围
(一)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的教师。
(二)设区的市、县(市、区)教学研究、电化教育、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重点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要求,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修改完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评价标准要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乡村教师评审职称(职务)不做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
(三)创新评价机制。进一步健全同行专家评议制度,完善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改进评价方式方法,关注育人,注重教学,鼓励教研,综合评价,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多种评价方式。探索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全面推行公示制度,增强职称工作透明度。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评聘工作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核准公布、按岗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防止在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
鼓励中小学教师跨校评聘。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学校要明确各个岗位的最低工作量,加强履职考核和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要结合实际采取措施,对这部分人员择优聘用时给予适当倾斜。对长期在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经考核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要予以适当倾斜。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且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四、改革的组织实施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国务院重要决策,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动义务教育和基础教育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大力实施科教兴鲁和人才强省战略,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在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切实抓好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改革实施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共同负责,按照现有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改革实施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落实,各学校(单位)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工作安排,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推荐、岗位聘用和聘后管理等工作。
(三)科学谋划,稳妥推进。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深入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改革实施工作的主要精神和重大意义,充分调动教师理解支持改革、积极参与改革的积极性,把推进改革与全面履行职责、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改革实施工作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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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聘人选的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专业水平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的组织管理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符合《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中规定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等,并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 经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中小学教师可以跨校竞聘、申报,并根据推荐、评审情况,由该学校(单位)按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有关规定予以聘用。
第三章 推 荐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等级和工作需要,确定竞争推荐人数,并组织竞争推荐。
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符合岗位条件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通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由学校(单位)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参加职称评审,通过评审的,由学校(单位)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第十条 学校(单位)成立由专家和一线教师组成的推荐委员会(7人以上),对参加竞争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学校(单位)将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在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鉴后,及时送呈报部门。
第十三条 正高级教师的推荐,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统一组织。将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呈报。
第四章 呈 报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须由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报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方可受理。
其中,报上级职称主管部门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须逐级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的评审材料的类别和数量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组织专人对申报材料逐一进行认真审查,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经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的需要分别组建高级(含正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高级(含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17人,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10人,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7人。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须由现聘为相应及以上职称等级的教师组成。
高级(含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由长期在中小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的正高级教师和高等院校基础教育教授岗位、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研究员岗位上任职且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家组成,其中,中小学教师应不少于60%。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注重教书育人业绩和一线教学实践经历。乡村中小学教师和城镇中小学教师分开评审,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予以适当倾斜。
评审委员会实行评审专家责任制。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二)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或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分组审阅评审材料,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三)专业(学科)评议组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议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执行委员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一条 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反馈到原呈报部门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写出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公示期结束后及时报送核准。
第六章 核准公布
第二十三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和评审程序的,由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核准并正式行文公布。
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度不再重新召开评审会议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报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四条 经核准公布的,颁发统一制式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水平评价证书,其《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改革后的中小学教师,不再适用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号)中“关于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问题”的规定,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别说明:本网站内容都来源于互联网,供浏览者学习、欣赏,使用原则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使用者不得侵犯本网站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此外,使用者如对本网站内容用于其他用途时,须征得本网站及相关权力人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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