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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政策规定及怎么交费

更新时间:2024-04-28 18:02:29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河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政策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都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是河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相关内容。

河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政策规定及怎么交费

一、河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政策规定

一、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标准

养老保险:月缴费金额=灵活就业人员的月收入的20%。对于选择基本档次的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上限为351元;对于选择高端档次的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上限为703元。 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灵活就业人员的月收入的8%。对于选择基本档次的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上限为233元;对于选择高端档次的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上限为466元。 失业保险:月缴费金额=灵活就业人员的月收入的1%。对于选择基本档次的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上限为39元;对于选择高端档次的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上限为78元。

二、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档次变更

如果需要变更医保缴费档次,灵活就业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个人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办理。在办理时,应提供本人最新的月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医保经办机构将根据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进行档次变更操作。

三、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及医保缴费申报时间

2023年5月30日至6月30日期间,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进行社保及医保缴费申报。请广大灵活就业人员注意把握时间节点,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手续。

四、申报方式

线上申报:参保单位如需进行线上申报,可以通过河南省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操作。在“职工缴费工资申报”模块中,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承诺书。承诺书应包含申报基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全部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的内容。在线上申报过程中,参保单位需注意保护信息安全,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 线下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如需进行线下申报,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户口本、银行卡等材料,前往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当地政务服务大厅医保窗口进行办理。申报时应根据工作人员指引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在办理过程中,灵活就业人员需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

五、注意事项

灵活就业人员在缴纳社保费用时,应确保个人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可以保证在缴纳社保费用后,实际收入能够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灵活就业人员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缴费档次,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这样可以确保个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主要内容

(一)参保人员范围

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自谋(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的人员等。凡居住在信阳市域内的上述人员,均可按本办法参加信阳市职工医保。

(二)参保缴费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信阳市职工医保,以上年度河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比例缴费。缴费比例分为两档,由个人自主选择申报:一是按5%缴费的,实行单建统筹,不建个人账户;二是按7%缴费的,实行统账结合,建立个人账户。

(三)参保人员医保待遇

1.整体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与单位职工同等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包括门诊共济、门诊慢性病、门诊重特大疾病、门诊特定药品和住院医疗保障。

2.个人账户管理

灵活就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和额度与职工保持一致:在职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参照退休职工执行。

3.待遇等待期

根据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状态的变化,设置3个月的待遇等待期。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补缴后不设置等待期;中断超过3个月的,需设置3个月等待期。

4.欠费处理

欠费处理与职工保持一致。灵活就业人员欠缴职工医保费的第3个月起,停止享受各项医保待遇;欠缴超过3个月的,按暂停参保处理。

(四)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的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

1.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最低缴费年限:不建个人账户的,男满25年,女满20年;建立个人账户的,男满30年,女满25年;

3.实际缴费年限最低累计满10年。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灵活就业人员在河南省范围内流动就业时,不再办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即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金及业务信息,直接在新就业地建立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受“4050”年龄限制。非河南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在河南省参保的,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按有关规定需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2、灵活就业人员跨省流动就业以及需跨制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之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转移接续(衔接)养老保险关系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