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费标准
机关、事业和省(部)属单位缴费为工资总额的8%,在职职工个人缴费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2%;其他用人单位缴费为工资总额的6.5%(暂按5%执行),在职职工个人缴费为缴费工资的1%(暂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简称“省职平工资”)的6.5%(暂按5%执行)。
二、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
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当月参保,次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满二个月的,次月起该单位在职参保人员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足额补缴所欠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或中断3个月后续保的,须参保满3个月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3个月内续保的,须按补缴当月缴费标准足额补缴中断期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待遇从续保次月起享受。
4.职工医保关系中断的退休人员,如再次申请要求一次性补缴职工医疗保险的,应视为续保,中断前的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有效。中断3个月内补缴的,医保待遇从补缴次月起开始享受,中断3个月以后补缴的,医保待遇从补缴后第4个月起开始享受。
5.职工医保关系终止的退休人员,如再次申请要求一次性补缴职工医疗保险的,应视为首次参保,终止前的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无效,医保待遇从补缴后第4个月起开始享受。
三、个人账户
1.机关、事业和省(部)属单位在职职工的当年个人账户金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建立;其他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的当年个人账户金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建立;灵活就业人员的当年个人账户金按省职平工资的1%建立;退休人员的当年个人账户金按省职平工资的5%建立。
2.参保人员当年个人账户金未用完的,转入历年结余账户金。
四、缴费年限
1.灵活就业人员已参保但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满三个月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作停保中断处理,欠费的相应月份不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所欠费用应予以核销,因故在中断处理后缴纳的,可作退费处理。
2.参保人员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时,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具体按办理补缴手续时上一年度省职平工资的6.5%标准补缴,补缴费用全额划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其法定退休年龄前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抵充补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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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医保个人账户政策调整的有关情况
为贯彻落实省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62号)精神,绍兴的职工医保个人帐户调整完善工作采取“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已于7月31日前完成本人历年个人账户扩大使用范围的医保信息系统改造,8月1日起,本人历年个人账户可刷卡结算个人帐户扩大使用范围的相关医疗费用。
目前暂定纳入自费医疗费用包括自费药品、自费医疗服务项目、自费医用材料(包括械字号产品)三部分,不包括伙食费、生活用品等费用。历年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预计2017年1月可以实现。历年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等待省厅相关配套政策落地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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