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所需材料如下(如同时申请往来港、澳、台签注还需提交与下列第二、三项对应事由的材料):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往来港澳地区签注所需材料 (一)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团队旅游”、“个人旅游”签注(限贵阳市居民可以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港澳通行证 (二)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探望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或者(外)孙子女的,申请“探亲”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港澳通行证 3、需提交能证明相应亲属关系的下列材料之一: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关系证明。 4、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亲属的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亲属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亲属的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三)内地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往来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申请“商务”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港澳通行证 3、营业执照或者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4、企业机构人员还需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企业机构出具的往来港澳商务派遣函。 企业机构人员申请多次有效商务签注的,须事先在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办法见附件一。 (四)往来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居留、随任或者作为受养人依亲的,申请“逗留”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港澳通行证 3、往来香港就学、就业、培训、居留、随任或者作为受养人往来香港依亲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进入许可。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往来香港就业的,还需提交内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 往来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往来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批准文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往来澳门就业的,还需提交内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确认函件,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批准文件。 往来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往来澳门居留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 往来澳门随任的,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五)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的,申请“其他”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港澳通行证 3、与上述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往来台湾地区签注所需材料 (一)申请往来台湾地区“团队旅游”、“个人旅游”签注(限贵阳市居民可以申请)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往来台湾地区旅游需到相关部门办理旅游类“入台许可证”。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往来台湾探亲或者往来台湾团聚、居留的,申请“探亲”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台湾相关部门签发的探亲类或居留类入台许可证 (三)往来台湾定居的,申请“定居”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台湾相关部门签发的定居类入台许可证 以下情形按下列要求提交材料: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所生子女申请往来台湾定居且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提交台湾相关部门签发的定居类入台许可证、本人《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中作为大陆居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证。 大陆居民赴台湾后取得在台湾定居资格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件及台湾地区居民户籍誊本。 (四)经台办批准应邀往来台湾交流的,申请“应邀”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 (五)经台办批准往来台湾进行经贸活动的,申请“商务”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应邀赴台立项的批复》 (六)往来台湾执行两岸航运任务的,申请“乘务”签注,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 (七)往来台湾就医、处理财产、诉讼等事务的,申请“其他”签注,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台湾通行证 3、台湾相关部门签发的与上述事由相应的入台许可证 四、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 (一)提交《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澳门定居申请表; (二)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相片,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还应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内地父亲或者母亲的相片; (三)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无国籍人员的,应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香港签证身份书,并提交复印件。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还应交验内地的父亲或者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五)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申请证明材料: 1、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人员的内地配偶及其偕行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家庭团聚的,提交结婚证明、配偶同意其以家庭团聚为目的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有偕行子女的,需同时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申请人在国外登记结婚的,需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书或者结婚公证; 2、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并且在其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已依法取得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父亲或者母亲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 3、未满18周岁(含生日当天),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内地父母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声明; 4、18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父母均60周岁以上,需要其前往照料的,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证明、父母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内地其他兄弟姐妹放弃前往港澳定居声明; 5、60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指不具有内地常住户口的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18周岁以上子女的,提交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在内地无子女的证明、港澳子女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声明; 6、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与具体特殊情况相应的证明。 (六)父母子女关系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履行下列手续: 1、申请人未满18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提交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及监护人同意其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2、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亲子关系存疑的,须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安排在指定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3、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的,需交验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交验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等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建立收养关系时,申请人与港澳关系人均为内地居民的,提交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七)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材料为国(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方能确认其合法性的,应当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材料。申请材料属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五、未成年人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还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除提交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六、国家工作人员、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出入境证件需提交的材料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应当提交中国公民出入境申请表、居民身份证以及与申请事由相应的材料,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七、符合条件的外省居民办理出入境证件需提交的材料 (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人员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应当提交中国公民出入境申请表、居民身份证以及与申请事由相应的材料,还应当提交我省签发的居住证,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本省户籍居民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配偶、子女、父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可在该户籍居民所在城市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申请赴港澳台个人旅游、定居、商务等活动的按专门规定办理)。上述申请人申请证件时,除提交常规申请材料外,还需交验本省籍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和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即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本市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到本省籍直系亲属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