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
哈劳社发{2007}273号
各参保单位:
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规定,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营实际,对《关于贯彻执行〈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中有关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哈劳社发[2005]157号)相关条款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医疗费支付标准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最高支付限额制,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医疗机构等级确定;不足最高支付限额的,按照实际费用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
(一)生育
1、产前检查280元;
2、自然生产。三级医疗机构1300元,二级医疗机构1100元,一级医疗机构1000元;
3、助娩产。三级医疗机构1800元 ,二级医疗机构1500元,一级医疗机构1200元;
4、剖宫产。三级医疗机构3200元,二级医疗机构250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0元;
5、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在相应标准基础上增加300元。
(二)计划生育
1、放置宫内节育器。三级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130元,一级医疗机构110元;
2、取出宫内节育器。三级医疗机构180元,二级医疗机构160元,一级医疗机构140元;
3、皮下埋植剂放置(取出)术 120元; 4、宫腔镜取环术500元;
5、输卵(精)管结扎术按实际医疗费结算;
6、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再生育规定,并办理《计划生育证》的,做疏通输卵(精)管手术按实际医疗费结算; 7、人工流产
(1)怀孕10周以下负压吸宫术,三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250元,一级医疗机构220元;
(2)怀孕10-14周以内钳刮术,三级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280元,一级医疗机构240元;
(3)怀孕14-27周以内引产术,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一级医疗机构700元;
(4)怀孕27周以上引产。三级医疗机构1300元,二级医疗机构1100元,一级医疗机构1000元; (5)药物流产230元。
二、男职工生育保险申领条件
符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规定支付范围的男职工,在办理生育保险支付手续时需提供户口及企业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其配偶无工作单位和无固定收入的证明材料。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哈劳社发[2005]157号文件中相关条款不再执行。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七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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