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均应当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二、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0.4%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0.8%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
三、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以下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一)分娩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为顺产1500元、剖宫产4500元、难产(吸引产、钳产、臀位产)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付补助500元。
(二)自然终止妊娠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为妊娠不满12周的380元、妊娠12周以上不满28周的900元、妊娠28周以上的1500元。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为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120元、皮下埋植术225元、流产术(负压吸宫、钳刮术)375元、引产术(妊娠不满28周)900元、引产术(妊娠满28周以上)1500元、输精管结扎术225元、输卵管结扎术750元、输精管复通术2400元、输卵管复通术3000元。
(四)产前检查补助标准为500元。参保女职工分娩或者妊娠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可享受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
(五)职工分娩住院期间发生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分娩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不再享受分娩医疗费用补助。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上述标准除以12再乘以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前累计参加生育保险的月数(累计参加生育保险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
四、职工未就业配偶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其生育医疗费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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