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规定实施后,国家、省对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进行调整的,生育津贴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十五、职工生育津贴低于或高于其产假或休假前工资标准的,如何处理?
《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二十六、女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补助标准是什么?
《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二十七、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二十八、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能否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二十九、生育保险基金能否支付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三十、职工在异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异地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参保地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三十一、哪些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下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二)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
(三)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其他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按照规定由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五)属于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
(六)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七)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
(八)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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