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保障卡等参保凭证;
(四)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人员和职工未就业配偶办理就医确认的程序及所需材料,由统筹地区规定。
第二十四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且在就医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前款职工在分娩住院期间因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需要,可以按照规定转至统筹地区内其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需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直接结算。
第二十五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而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者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在就医确认以外的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内,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参保凭证、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相关医疗费用明细、票据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等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具体报销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内,凭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和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实,并参照相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非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内,凭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和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一次性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补贴,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
第二十六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手术后1年内,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参保凭证、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和票据等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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