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
(五)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统计、交流等工作,流入地及时向流出地核实、通报流入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流出地及时向流入地核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
(六)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和服务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等活动,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流动人口应当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定期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一条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前,凭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到本人或者配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为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对于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应当立即办理;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办理所需材料。
办理婚育证明,实行免费。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教育、咨询指导等服务;
(二)依法免费获取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可以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假期等相关待遇;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五)现居住地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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