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项目有哪些?
1、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2、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
3、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4、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5、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6、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7、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延伸阅读:
解读一:生育奖励假和生育津贴如何安排?
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生育奖励假30天,取消晚育假30天的规定,北京市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增加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的生育津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其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
参保人员在1月1日后生育,且在本通知印发前按原规定已领取晚育假的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
解读二:参保人员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分娩办理住院手续时,需要哪些证明?
(一)本市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按照《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应当提交本市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再生育行政确认工作的通知》,应当提交由区卫生计生委盖章确认的《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二)外埠户籍参保人员,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应当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
解读三:相关证明使用次数与注意事项
参保人员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所提供的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相关证明只能使用一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完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后,应在上述相关证明上加盖“已申领生育津贴”印章。
解读四:政策发布之前所开相关证明有效
参保人员在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以前办理的《生育服务证》,以及在本通知印发前办理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在本通知印发后可继续作为领取生育待遇的证明。
参保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领取了相关证明,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的,再次生育时原持有的《生育服务证》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不能继续使用。
解读五:本次政策起始时间
本通知自3月24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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