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所需材料如下:
1、填写《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社保中心领取
2、生育妇女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分开复印);
3、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黄色或粉红色。(非《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面写上夫妻双方的姓名、户籍地址、所属街道(出院时候医院会给的,一式两联,一联办生育保险用的,一联给单位请假用的.要那张黄色的)
4、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和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复印有双方姓名及身份证的一页,户口簿复印第一页及夫妻双方的两页。)集体户口提供户籍证明,军人或外籍人士提供《军官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护照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5、生育妇女本人的活期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具有转帐功能的存折或硬卡)指定银行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邮政储汇
6、生育妇女委托家人或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由本人签字确认的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持第二代身份证者复印正反面)
相关事项
1、因特殊情况在外省市或国外生育、流产的生育妇女必须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生产情况证明及《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生产情况证明应有顺产、难产相关信息,盖对外行政公章有效)。在国外生产的生育妇女需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并加盖公章有效。
2、计划内生育第二胎的,需提供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办事处出具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再生育子女告知书》的签发日期必须早于分娩或流产日期。
3、非本市户籍生育妇女,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允许生育的证明,签发日期必须早于分娩日期或流产日期;或户籍所在地出具的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并按社保费基数缴费的生育妇女,需提供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
5、本告知书仅说明前来申领生育保险时所需材料,对该人员是否符合领取生育保险条件另行审核。复印的要求是A4纸,而且要分开复印,不能节约纸张印一块;材料齐全的话,当场会受理,会有一张打印的单子交给你确认签字,上面有具体金额的,其中一联是留给我们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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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保局最新出台《关于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从7月1日起实施。《通知》规定,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符合计划生育内生育条件,在卫生部门批准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内生产或流产,若是本市户籍,只要以前缴纳过生育保险;如果是外省市户籍,生育期间单位正常缴纳生育保险,就可以按规定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可以按规定向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二、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三、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四、本通知自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市已有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新规亮点:
1、对女职工:新规实施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缴费期限不满1年的,生育生活津贴只能按2892元的最低标准计发;新规定实施后,只要生育或者流产时正常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就可以按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生活津贴,总体待遇“不降反升”。
2、对单位:对于正常参保缴费且用工规范、依法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义务的用人单位而言,不会受到影响;但对于操作不规范、意图“钻空子”的单位和个人,则将受到制约和限制,这符合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也将促进用人单位更加注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
适用对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生育或流产发生在7月1日以后的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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