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3、一次性生育补贴
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4、职工产假津贴
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5、计划生育手术费
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娄底市生育保险女职工的报销标准
娄底市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报销标准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娄底市生育保险共保内容
1、生育医疗费用(分娩及计划生育手术):
持单位盖章的《生育保险服务项目申请表》、生育证、结婚证、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报经办机构审核后,即可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接受相关服务,费用实行差额结算。需到外地分娩的,报经经办机构批准后持单位盖章的《生育保险服务项目申请表》及有关证件,医院分娩的诊断证明及费用发票,到经办机构报销。
2、生育津贴:
由单位办事人员持由单位盖章的生育津贴申请表、结婚证、婴儿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医院分娩的诊断证明等有关证件及复印件,由经办人审核、科室负责人复核后,按基本医疗保险程序报帐。由本人申报领取的,还必须提供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己停发产假期间工资的证明。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娄底市生育保险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的一般规定
娄底市关于生育保险能否转移和补办的常识问题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地址: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乐坪东街东头
电话:8262197、8262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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