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全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2、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3、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4、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女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5、职工异地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参保地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下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2)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
(3)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4)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其他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按照规定由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5)属于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
(6)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7)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
(8)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
(9)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盐城生育保险产假待遇和生育津贴标准
(1)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的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且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3个月的企业职工。
(2)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
(3)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10)收款收据。
本人或者委托所在单位凭上述办理材料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按规定报销费用。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审核通过,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点:
盐城各区县市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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