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1月1日起《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正式施行。规定中重点提到: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3、女职工产假期间有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4、经期女职工每人每月可领三十元卫生费或者相应的卫生用品。
享受待遇
部分人将不再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
参保人员从参保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下列生育保险待遇:(一)生育医疗费;(二)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医疗费;(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按1%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生育津贴待遇。按1%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由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改为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
按1%费率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十个月(不含补缴时间)生育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连续缴费不满十个月生育的,生育后在按1%费率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十二个月的,其生育津贴按生育时的标准予以支付。本办法实施之前生育的按原规定执行。
按0.4%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按0.4%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产假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工资由原渠道支付。职工配偶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领取生育津贴期间,生育保险关系转移到其他统筹地区或职工死亡的,生育保险关系自行终止,从次月起停发生育津贴;职工终止生育保险关系的,从次月起停发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乘休假天数计算,由经办机构逐月拨付至用人单位,全额支付给本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自然分娩可领158天生育津贴
发放生育津贴的天数为:
(一)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15天;
(二)怀孕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42天;
(三)自然分娩的158天(分娩后新生儿死亡的98天);
(四)难产(胎头吸引、产钳助产、臀位助产、臀位牵引)或剖宫产的增加15天;
(五)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六)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
(七)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3天;
(八)单独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
(九)单独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
(十)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增加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增加10天;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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