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济南市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驻济各单位: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农民工职业技能3年行动计划等3项行动计划的通知》(济政办字[2014]38号)精神要求,结合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具体情况,制订了《济南市农民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济南市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济南市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农民工职业技能3年行动计划等3项行动计划的通知》(济政办字[2014]38号)精神要求,结合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济南市农民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暂行办法》。
一、农民工身份的确认
凡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含)以上且已缴纳“五险”的务工人员,提供本人的户籍证明及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材料,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可认定为农民工身份,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适用本办法。
单位为农民工新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为已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农民工明确其身份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以下材料未特别说明的均为原件):
1、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2、农民工已缴纳“五险”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农民工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的证明;
5、农民工收入证明。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农民工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已缴纳“五险”的,用人单位应按单位统一的缴存比例为其缴存单位应承担的住房公积金,农民工个人可以选择不同于单位的缴存比例缴存个人应承担的住房公积金,其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缴存基数为农民工应发放工资。
三、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农民工身份认定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农民工身份认定之前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分类管理。农民工身份认定之前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按照《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农民工身份认定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除按《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外,还可按以下两类情形办理:
(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外地户籍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本地户籍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提取人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农民工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证明材料;
5、农民工与单位解除合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
租住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农民工,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出的租金。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提取人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农民工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证明材料;
5、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
农民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执行。
五、保障措施
农民工发现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投诉反映,公积金中心受理后即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一)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的;
(二)单位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
(三)单位挪用代扣农民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
(四)单位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缴存比例足额计缴住房公积金的。
(五)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条例相关规定的。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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