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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社保缴费基数比例调整,新疆社保缴费最新标准

更新时间:2023-08-25 19:16:48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指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是计算应缴纳养老保险金额的基数,也是参保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我国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般是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特殊情况下,有上限与下限之分。如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具体缴存基数规定依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那么2019年新疆社保缴费基数比例调整是如何规定的?本文小编整理了关于新疆社保缴费最新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新疆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标准

新疆2018年度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由4740元上调至5032元。新标准于2018年1月起执行。

新疆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32元,按照自治区的政策安排,自2018年起,新疆全疆在岗职工(含私营企业)社保缴费基数由4740元调整为5032元,工资收入低于自治区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按3019元确定缴费基数,工资收入高于自治区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00%的,则按照15096元确定社保缴费基数。

此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按照自治区月平均工资5032元作为缴费基数,确有困难的,可在自行选择按月平均工资的60%或者50%确定缴费基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3364元。

据悉,此次乌鲁木齐市在岗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仍按照去年的标准执行,未列入上调范围。

新疆取消领取社保待遇资格集中认证

自5月23日起,新疆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

凡是通过信息比对能够验证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视同通过当年资格认证,不再进行现场认证。对于信息比对不能确认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格、疑似冒领的,原则上与全民参保计划、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等工作相结合进行信息核实。

对高龄、患病、行动不便者等特殊人员,通过完善有关基础信息,提供预约上门服务实现认证。

异地居住人员可不再返回参保地进行现场认证,主要通过异地居住人员远程自助认证,如人社部人脸识别系统认证、自治区人社APP注册认证等方式完成。

国外(境外)居住人员暂继续按照《关于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办理。

看仔细了 社保缴费里竟有这么多猫腻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社会保险关系着上班族养老、就医等诸多权益。但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会以各种理由,“未缴纳”“未足额缴纳”“未及时缴纳”社保费用,导致员工权益受损,直接影响养老金、医疗期等诸多待遇的享受。

一起来看看,在社保缴费方面,哪些行为不可取☟

不缴社保

社会保险主要是由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和失业保险构成,其中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单独缴纳。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与切身利益相关的养老、医疗等待遇都将不能享受。

社保是国家强制保险,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劳动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现实中,有些公司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称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实际上,这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此外,还有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但是会发放一笔社保补助费,用现金代替社保缴纳。这也是不可取的。

低缴社保

每年社保机构都会在固定的时间核定基数,根据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新的基数。

但现实中,有些单位为了节省用工成本,以现金方式发放工资,不提供工资单等必要证据,按最低工资或者低于员工实际工资的数字为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费,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公司未按实际工资水平缴纳社保费用,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如果社保缴费打了折扣,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待遇也会打折扣。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已经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山西、新疆、江苏7省市公布2018年社保缴费基数。而随着社保缴费基数的普遍上调,参保者的社保待遇和工资收入都会发生一定变化。

遇到少缴社保的用人单位,应当细心搜集好相关证据,通过向劳动监察投诉、举报等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员工可以要求单位按实际工资数额为基数缴纳社保,并补缴未依法缴纳期间的费用差额。

未及时缴纳社保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以养老保险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以失业保险为例,失业人员需符合三个条件的,方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中有一条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单位和员工说,试用期内不缴社保,试用期过后,一次性补缴。实际上,法律并没有如此规定。员工在试用期也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注意:实际工作中,有这样几种情况,可次月办理社保:

1、入职时间在当地社会保险增员业务办理时间之后,导致当月无法办理:可以次月补办业务。

2、员工离职和入职在同一个月份之内:离职单位,当月不能减员;入职单位,也就无须当月增员。

3、员工离职单位,有保险欠缴情况,导致离职当月不能及时减员:对于欠缴保险严重的单位,完成补缴的情况很复杂,有的几个月即可完成,有的几年也无法完成。这种情况,在同一个统筹地区的用人单位,无法办理增员业务,也就不能为入职员工参保。需要与社保请示,如何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