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1】
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处长刘鹏程介绍,国家文件规定,总体调整水平按照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0%确定。
我省在底企业人均养老金在2110多元,位居全国第12位,按照10%上调,经测算,我省月人均调整水平为211元,调整后,预计人均月养老金在2300元左右。
刘鹏程说,国家文件下发后,我省对符合调整条件的181.36万名企业退休(职)人员的基础数据进行了整合,按基本养老金水平、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办理退休年度、参加工作时间、年龄等指标进行了详细的分类统计,调整方案是在科学测算、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制定的。
根据哪些因素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首先是普遍参加调整,主要针对年龄调整,年龄大的人多调。
193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8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1935年1月1日至1939年12月31日出生的(75岁至79岁),每人每月增加105元;1940年1月1日至1944年12月31日出生的(70岁至74岁),每人每月增加90元;194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69岁及以下),每人每月增加76元。
其次,与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挂钩。
一是缴费和视同缴费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二是以本人调整前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2%。
据专家分析,该条在往年的调整方案中未出现过,此次新增这一条,其目的是让缴费年限长、贡献大的退休人员多得养老金。
补助范围:这次补助范围调整,包括两部分:1.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和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被精减的职工。
2.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外省精减回陕定居、目前由我省民政部门管理的上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补助标准:精减时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4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307元(含医疗费50元);精减时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6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400元(含医疗费50元);精减时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7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533元(含医疗费50元);精减时连续工龄在20年以上的(领取原标准工资10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799元(含医疗费50元)。
低保对象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年底前将达70%省民政厅已确定今年为“社会救助年”,采取多举措加强社会救助。
省民政厅要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优先保障失能、半失能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原则上,失能、半失能对象不低于供养对象总数的50%。
在满足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县级中心敬老院可以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但社会养老床位不得超过床位总数的25%。
今年年底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达到70%。
年底前,实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全覆盖。
逐步将罹患大病、重病且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支出较大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
要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分层次、分类型、分标准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山西省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2】
近日,小编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将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同步进行,总体调整水平为月人均增加190元。
时间从2017年1月1日算起。
据了解,调整范围是,截至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调整将惠及18.2万名退休人员。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采取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三结合”,即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70元。
挂钩调整,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
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12月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3.6%增加基本养老金。
倾斜调整,即对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照顾,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上述两项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我市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
据统计,此次我市调整范围内的企业退休人员有14.2万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有4万人。
我市明确,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基金积存少的困难县给予了重点关注,通过市级统筹调剂基金办法提前做好了资金安排,确保按时发放落实到位。
我市还明确,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发放落实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同级政府要履行好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筹集调剂资金的责任,并负责监督落实到位。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待遇调整由社保机构落实,从基金支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由原单位发放的,由原单位按统一标准调整。
原单位是调整养老金确保发放的责任主体,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发放到位。
发放有困难的,主管部门要帮助解决。
山西省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3】
山西省关于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晋各单位: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
月增加70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3.5元。
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2、机关事业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12月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3.6%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挂钩调整部分按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调整。
(三)倾斜调整
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上述两项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824元的补到2824元。
三、资金渠道和发放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的养老金,市及市以下单位由市政府负责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发放到位;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在养老保险制度正式运转前,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按照原有经费负担政策予以解决,运转后纳入基金统筹发放。
四、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
各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正确引导舆论,认真抓好落实。
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按要求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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