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为:
a、配偶每月为40%×本人工资;
b、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30%×本人工资;
c、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倍=382180元。 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
a、一级为27个月×本人工资;
b、二级为25个月×本人工资;
c、三级为23个月×本人工资;
d、四级为21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至办理退休之日,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a、一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90%;
b、二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85%;
c、三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80%;
d、四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75%;
3、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b、大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c、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伤残职工一次性享受上述1、2、3项赔偿项目的,按以下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 1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6倍,2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4倍,3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2倍,4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0倍。(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4、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5-20元)。
5、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6、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7、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
a、五级为18个月本人工资;
b、六级为16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安排工作的,此项赔偿无;不能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a、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
b、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
3、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b、大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c、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4、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因按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5-20元)。
5、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6、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7、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由工伤保险支付):
a、五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b、六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5个月。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下费用,而用人单位不能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提出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工作或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除非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严重违纪等情形):
9、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a、五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b、六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a、七级为13个月本人工资;
b、八级为11个月本人工资;
c、九级为9个月本人工资;
d、十级为7个月本人工资;
2、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b、大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c、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3、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5-20元)。
4、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5、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6、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由工伤保险支付):
a、七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b、八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c、九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d、十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下费用(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否则构成违法解除,除非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严重违纪等情形):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a、七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b、八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c、九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d、十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
注: 1、省内各市、县、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为准。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1、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符合以上规定,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一份或《工伤认定表》(简易程序)一式四份,附受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医疗机构出具的初诊病历、诊断证明书、诊断报告单、出入院记录等相关材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当事人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受委托人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或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开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要求补正材料;
3、按规定对当事人工伤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4、经调查核实后事实清楚的9日内作出《工伤认决定书》;其它的60日作出《工伤认决定书》;
5、《工伤认定决定书》作出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及所在单位;
6、如不服认定的,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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