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余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地址:
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新余市渝水区城北毓秀西大道人力资源市场14楼
电话:0790-6736955
二、新余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3、女职工生育符合《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后,符合相关条件规定的,社会保险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待遇支付生育费用,但所在单位须持生育的女工人数,凭计划生育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和工资花名册等有效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费发票方可办理。其它工资福利待遇,仍由职工所在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女职工生育后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国家规定的产假期和生育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三、新余生育保险报销多少钱
生育医疗费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新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生育补贴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参保男职工,可申请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⑵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男职工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含补缴、欠缴和中断缴费)满10个月以上;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且生育第一胎。
符合上述条件的男职工,可申请享受的一次性生育补贴标准为:流产的200元;顺产的1200元;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2000元。
四、新余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女职工分娩时,在本单位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所需的费用(检查费、接生费、手续费、住院费、医药费、因生育引起的疾病医疗费),社会保险机构按顺产人均500元、难产人均700元、剖腹产人均1000元支付。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胎儿死于子宫内或婴儿出生后夭折的,享受正常生育期的各种待遇。
对于企业虚报、冒领生育津贴或生育医疗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处罚。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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