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棚户区
改造市场化筹集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衢州市棚户区改造市场化筹集安置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
6月30日
衢州市棚户区改造市场化筹集安置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规范安置房市场化筹集行为,根据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我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市场化筹集安置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筹集安置房”,是指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筹集主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为棚户区改造范围被征收人筹集安置房源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筹集主体”,是指市政府指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
第四条市场化筹集安置房房源一般采取在普通商品住宅出让用地配建、公开采购商品房、购买国有存量房源和“房票”安置的方式筹集。
本办法所称在普通商品住宅出让用地配建安置房,是指在普通商品住宅出让用地时,约定配建一定比例的安置房,建成后按合同约定将房屋及产权交付给政府指定单位。
本办法所称公开采购商品房,是指按照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在市区房地产市场上按一定程序公开采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
本办法所称购买国有存量房源,是指按一定价格向国有公司或机关事业单位购买存量房源作为安置房。
本办法所称“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自行购买房地产市场上的商品住宅和二手房来解决安置住房。
第五条筹集主体负责制定安置房筹集计划、资金需求方案,包括安置房源的确定、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等工作。
住建部门作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管部门,负责安置房筹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管;负责及时发布市场销售信息,确认房源、开发企业资质的合规性。
规划部门负责确认安置房源规划设计的合规性。
国土部门负责确认安置房源土地权属的合规性。
财政和国资部门分别按各自职能负责安置房筹集方案的审核和监督。
审计部门负责对安置房筹集工作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支出合理,使用得当。
监察部门负责对安置房筹集工作中的行政纪律和行政效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筹集要求
第六条筹集主体应深入调研、摸清需求,统筹考虑房源的区位、户型、面积、装修、配套、入住时间等条件,本着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七条筹集工作各个环节应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运行,保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第八条安置房源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居民安置意愿;
(二)满足我市现行征收补偿政策要求,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
(三)达到商品房交房条件;
(四)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第九条安置房源定价
(一)公开采购安置房源定价,按国有资产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高于所在区域周边同类商品房的平均价格。
(二)购买国有存量房源定价,参照商品房销售市场均价,最终以评估价格进行结算。
第十条提供安置房源的开发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合格的开发资质;
(三)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
第三章筹集程序
第十一条各区政府(管委会)对筹集主体提出的安置房筹集方案进行初审,并报市政府审定。方案应包括:
(一)棚户区改造红线范围被征迁户数、面积、安置方式等;
(二)所需房源、存量房源、拟筹集房源数量等。
(三)拟采用的筹集方式、面积、户型、套数和资金来源等。
第十二条配建程序
(一)配建方案作为相关宗地的出让条件;
(二)筹集主体与土地竞得人签订《安置房配建合同》;
(三)按照配建合同约定,按施工进度分期支付款项;
(四)筹集主体按照配建合同约定,严格查验核对配建的建筑面积、套数、配套设施等,联合验收合格后交付安置房。
第十三条公开采购商品房程序
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国有资产采购有关要求执行,采购公告应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购买国有存量房源程序
(一)提供存量房源的单位负责做好国有存量房源的清理、核对、修缮及遗留问题处置,确保房源符合交房标准;
(二)筹集主体依据各项目推进情况和用房需求选定安置房源;
(三)筹集主体与房源提供单位签订房源购买意向协议;
(四)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合同生效后,筹集主体与房源提供单位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办理房屋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房票”安置程序
按照《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衢政办发〔2014〕11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资金的划拨和使用按照相关金融机构关于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筹集主体签订安置房源筹集合同后,应及时将合同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和相关金融机构。
第十八条财政、国资、住建等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安置房市场化筹集的监督工作,确保筹集程序合法、资金使用合规。发现问题的,应督促整改规范。筹集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九条承担建设安置房任务的开发建设单位违反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协议约定的,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约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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