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征收。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
缴费基数
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1、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和我省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国家和我省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等。
3、除以上明确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项目外,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国家和我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4、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为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全市统一建立个人账户的起始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在此之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从参加之日起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批准退休,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核定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同时,按照中省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中人”养老待遇计发
全市实行统一的“中人”过渡办法。对于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1、老办法待遇计发
N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 ∏ (1+Gn-1)
n=2015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陕人社发〔2015〕37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2、新办法待遇计发
“中人”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以下办法计算待遇。
新办法养老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2016/C2015+X2015/C2014+X2014/C2013)/N实缴;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2)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
(3)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计 发 月 数 表
退休 年龄 | 40 | 41 | 42 | 43 | 44 | 45 | 46 | 47 | 48 | 49 | 50 | 51 | 52 | 53 | 54 | 55 |
计发 月数 | 233 | 230 | 226 | 223 | 220 | 216 | 212 | 208 | 204 | 199 | 195 | 190 | 185 | 180 | 175 | 170 |
退休 年龄 | 56 | 57 | 58 | 59 | 60 | 61 | 62 | 63 | 64 | 65 | 66 | 67 | 68 | 69 | 70 | |
计发 月数 | 164 | 158 | 152 | 145 | 139 | 132 | 125 | 117 | 109 | 101 | 93 | 84 | 75 | 65 | 56 |
(计发月数由国家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退休年龄按整年计算后有余数时,按满1年确定对应的计发月数;退休(职)年龄不满40岁的,按4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退休年龄超过70岁的,按7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
(4)职业年金计发
职业年金计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5)视同缴费年限
对于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以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6)视同缴费指数
视同缴费指数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指数表>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70号)规定执行。
“新人”养老待遇计发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新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养老待遇由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组成。
养老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工作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与“中人”实际缴费指数计算相同;
职业年金计发与“中人”职业年金计发相同。
“老人”养老待遇计发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属于统筹基金发放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核定后的项目和标准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纳入统筹发放,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未纳入统筹部分继续按原渠道支付。
离休人员养老待遇计发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市统一规定,由同级财政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中省驻咸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发放及相关待遇调整仍由原渠道保障。
缴费年限不足人员待遇规定
对于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到达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纳入统筹基金发放的待遇项目
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69号)规定,纳入统筹基金发放的待遇项目为:
1、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退休人员纳入统筹基金发放的待遇项目包括:按国家和我省规定计发的退休费、退休补助费和退职生活费;按国家和我省规定增加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按规定享受的津贴补贴项目;机关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及我省出台的改革性补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取暖费。
2、2014年10月1日?2024年9月30日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纳入统筹基金发放的待遇项目包括: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计发的养老待遇;取暖费。
统筹项目中原执行的标准高于规范后标准的,执行规范后的标准;低于规范后标准的,按照实际标准执行。统筹项目中原未执行的,不再增加。核定为统筹项目的,按核定标准由统筹基金支付;未核定为统筹项目的和超出核定标准的,继续按原渠道支付。
调整加发退休费政策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予以确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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