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具体方案
补缴标准: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
办理条件:
1、参保人员未满60周岁时,补缴未缴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2、2011年7月1日,年龄超过45周岁的参保人员,在按年缴费后,在年满60周岁时一次性补足15年养老保险费。
办理流程(分为已建立个人账户与未建立个人账户两类)
1、已建立个人账户人员补缴申报
a、申请人提出补缴申报,选择补缴类型、补缴年度(或年限)和缴费标准;
b、办理机构审核补缴申请,符合条件的,打印《上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申报表》交申请人签字确认,办理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后交申请人。
2、未建立个人账户人员补缴申报
a、申请人到办理机构填写《上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申报表》,选择补缴类型、补缴年度(或年限)和缴费标准,签字确认;
b、办理机构在《上海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后寄交申请人。
2017山东养老保险一次性补交政策
考虑到参保单位以及参保人可能因为各种特殊原因导致基本养老险保费中断交费、欠费等多种情况,山东省今年推出了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交的政策,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参保单位和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交费或欠费的, 按照历年的交费基数和比例补交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滞纳金。其中,欠费单位履行缓交协议期间,补交已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欠费,不交纳滞纳金;应保未保、中断交费等新增补交的,交纳滞纳金。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的方式增加交费年限。
2、职工无法提供补交期间的历年工资收入或历年工资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补交2007年底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全市历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交费基数;补交2007年底以后的,以全省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交费基数。
3、参保单位为职工补交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补交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交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的交费基数一致。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交费比例执行人社部门已公布的历年交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的交费比例执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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