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
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和市场机制作用,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上下联动,内外联动,区域联动,全面完成“十二五”医改规划目标,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加快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努力打造健康中国。
(一)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在全国所有县(市)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在100个地级以上城市推行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重点任务是:
1.破除以药补医,推动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和试点城市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降低虚高药价。对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医保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对医院的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列入医院运行成本予以补偿。各级政府要按规定落实对公立医院的投入责任。中央财政对县(市)和新增试点城市给予补助,地方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增加的政府投入纳入财政预算。(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分别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2.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研究制订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性文件。在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降低药品、耗材、大型设备检查等价格,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分级诊疗等政策要相互衔接。(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负责)
3.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在地方现有编制总量内合理核定公立医院编制总量,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待遇统筹考虑,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人员逐步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对医院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由医院采取考察的方式招聘,结果公开。(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财政部、教育部分别负责)
4.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国家有关部门加快研究拟订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改革方案,选择部分地区或公立医院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未列入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范围的试点城市和各县(市)可先行探索制订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完善绩效工资制度,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负责)
5.优化医疗卫生资源结构布局。各省(区、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要求,制定完善本省份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从严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备。公立医院优先配置使用国产医用设备和器械。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超标准装修和超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负责)
6.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各地要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管办分开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创新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公立医院转为行业管理。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绩效工资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逐步取消公立医院的行政级别。健全院长选拔任用制度,鼓励实行院长聘任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负责)
7.加强绩效考核和评估。各地要按照国家制定的城市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实施方案和指标体系,强化对公立医院改革效果的考核评估。将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纳入试点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关于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各地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负责)
(二)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380元,城镇居民个人缴费达到人均不低于120元,新农合个人缴费达到人均120元左右。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支付比例达到50%,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重点任务是:
1.完善筹资机制和管理服务。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状况相适应的可持续筹资机制。加快推进和完善基本医保市级统筹,鼓励实行省级统筹。基本实现省内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稳步推行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选择部分统筹地区和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新农合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试点。制订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和试点实施意见。(国务院医改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财政部参与)
2.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制订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指导性文件。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保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等因素确定筹资标准和支付比例。大病保险对患者经基本医保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完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措施。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到底,重点救助对象年度救助限额内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全面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切实发挥托底救急作用。做好各项制度的有效衔接,筑牢重特大疾病保障网。(国务院医改办、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分别负责,全国总工会、中国残联参与)
3.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因地制宜选择与当地医疗保险和卫生管理现状相匹配的付费方式,不断提高医疗保险付费方式的科学性,提高基金绩效和管理效率。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支付方式改革要覆盖县域内和试点城市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并逐步覆盖所有医疗服务。建立和完善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谈判协商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研究完善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政策措施。出台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制订的程序、依据、办法等规则。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的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保监会、中医药局参与)
4.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发展医疗执业保险。加强监管,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秩序,确保有序竞争。(保监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大力发展社会办医。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快推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的20%左右。重点任务是:
1.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政策。进一步清理妨碍社会办医发展的制约因素,出台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社会办医在土地、投融资、价格、财税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切实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各地在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为社会办医留出足够空间。规范政府办公立医院改制试点,推进国有企业所办医疗机构改制试点,完善外资办医政策。推进社会办中医试点工作。(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资委、中医药局负责)
2.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加强并完善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行业监管。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范围,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和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诚信经营。(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中医药局负责)
(四)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进一步保障药品供应和质量安全,推进药品价格改革。重点任务是:
1.落实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办法。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抓紧制订本省(区、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全面启动新一轮药品采购。允许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高值医用耗材必须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阳光采购,网上公开交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加强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全面启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实现互联互通。(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2.深化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鼓励药品零售企业连锁经营。采取多种方式推动医药分开。制订出台推进药品流通领域改革的指导性文件,推动形成全国统一市场,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流通效率,努力构建经营规范、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药品流通新秩序。(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分别负责)
3.积极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制订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指导性文件。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并与药品集中采购、医保支付方式等改革政策衔接。对部分药品建立价格谈判机制,参考香港、澳门、台湾等地药品价格,通过谈判降低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价格。(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4.保障药品供应配送。提高基层特别是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推进县乡村一体化配送,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对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和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组织做好定点生产药品的使用工作。进一步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和预警机制。加快制订儿童用药的鼓励扶持政策,探索部分罕见病用药供应保障措施。推进医疗信息系统与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5.完善创新药和医疗器械评审制度。完善优先评审技术要求,实施有利于创新的药品、医疗器械特殊审批程序。加强技术审评能力建设,提高审评审批透明度。控制供大于求药品审批。推进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提高仿制药质量。推动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鼓励创新药和临床急需品种的上市。根据医疗器械监管情况,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完善医疗器械分类工作和注册审评审批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负责)
(五)完善分级诊疗体系。按照“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要求,所有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和综合医改试点省都要开展分级诊疗试点。重点任务是:
1.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支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切实抓好县医院和县中医院综合能力全面提升工作。完成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各项目标任务。(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医药局分别负责,中国残联参与)
2.加快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制度。落实基层首诊。总结经验,扩大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逐步完善双向转诊程序,重点畅通慢性期、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渠道,推进急慢分治格局的形成。探索建立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诊疗服务和结核病综合防治管理模式。研究制订不同级别和类别的医疗机构疾病诊疗范围,形成急性病、亚急性病、慢性病分级分类就诊模式。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负责)
(六)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有序推进村卫生室、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重点任务是:
1.调动基层积极性。进一步改革人事分配制度,落实基层用人自主权。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完善绩效考核分配办法,加强量化考核和效果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启动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扎实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继续开展基层综合改革重点联系点工作。(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医药局负责)
2.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提高乡村医生收入。对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加大补助力度。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医药局负责)
3.加快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40元,农村地区增量资金全部用于支付乡村医生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方便农民就地就近看病就医。调整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资金管理和项目进展监测,完善项目绩效考核机制。抓好电子健康档案的规范使用和动态管理。加强重大疾病防控,进一步拓展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中医药局负责,中国残联参与)
(七)统筹推进各项配套改革。重点任务是:
1.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国家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以省为单位统筹建设省、市、县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6大应用系统业务协同,促进数据整合和信息共享。研究制订“十三五”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规划,深入推进健康医疗信息惠民行动计划。(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医药局负责)
2.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全面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落实新增5万名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才培养。简化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毕业生定向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相关手续。做好第一批全科医生特岗计划试点工作的跟踪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扩大试点。稳步开展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医生到基层多点执业。加大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培训力度。加强医院院长职业化培训。(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医药局负责)
3.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积极推动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法。加强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提升监管和执法能力,将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纳入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统一监管。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第三方监督评价体系。公立医院每年向社会公布财务状况、绩效考核、质量安全、价格和医疗费用等信息。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依法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支付等关键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快建立医疗纠纷预防调解机制,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卫生计生委、法制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医药局负责)
4.加强组织领导等有关工作。在江苏、安徽、福建、青海开展综合医改试点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医改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对医改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逐级分解任务。要将医改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当地政府考核内容,建立省、市、县三级统筹协调的工作推进机制,进一步加强医改监测和评估。抓紧研究制订“十三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积极发展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探索建立军队医院参与公立医院改革的途径和模式。强化医改科技支撑,进一步完善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布局,加强疾病协同研究网络和体系化、机制化的临床转化推广体系建设,加快推进重大新药创制和医疗器械国产化工作。加强医改正面宣传,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群众合理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中央宣传部、科技部、总后勤部卫生部负责)
附件:部分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附件
部分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牵头部门 | 时间进度 |
1 | 制订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 卫生计生委 | 4月底前完成 |
2 | 研究制订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性文件 | 发展改革委 | 12月底前完成 |
3 | 研究拟订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 9月底前完成 |
4 | 研究制订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和试点实施意见 | 国务院医改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 | 11月底前完成 |
5 | 制订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指导性文件 | 国务院医改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 | 6月底前完成 |
6 | 制订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 | 发展改革委 | 12月底前完成 |
7 | 制订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 发展改革委 | 6月底前完成 |
8 | 制订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管理办法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 | 9月底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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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07 16: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