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行政区域24小时禁行黄标车
1月1日至6月30日,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道路全天24小时禁止黄标车通行,不受限行限制的车辆数由原来的近8万辆下降为约2万辆。
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1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特别是重型柴油车,即重货和大客,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占到柴油车总量的77.8%和80.9%,是排污大户。
目前,深圳已出台《深圳市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办法(2013~)》,采取“阶梯式”分阶段递减的补贴方式,对提前淘汰的黄标车按不同车型和阶段补贴3500元~3.6万元,转出的黄标车按不同阶段补贴3000~7000元。在此时进一步加大黄标车限行力度,将会促使车主享受黄标车淘汰奖励政策,自愿提前淘汰黄标车,对黄标车淘汰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深圳市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办法(20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深府办〔2013〕19号)要求,加快推进本市黄标车淘汰,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2013年6月1日前已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使用年限是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12]第12号)中规定的使用年限,以市公安交管部门的登记信息为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淘汰是指黄标车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将黄标车交售给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拆解报废处理或将黄标车转出我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提前淘汰是指有使用年限的黄标车提前一年以上(含一年)淘汰和无使用年限的黄标车淘汰。
第二章补贴范围
第六条自2013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黄标车申请淘汰的,适用本办法实施资金补贴:
(一)有使用年限的车辆提前一年以上(含一年)淘汰;
(二)无使用年限的车辆淘汰。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辆淘汰,不享受补贴:
(一)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
(二)因交通事故等非自然原因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
(三)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依照报废车辆处理,不享受补贴。
第八条已按《深圳市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办法》(深人环〔2013〕154号)标准申领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且该黄标车的强制报废期限为1月1日之后或无使用年限的,按本办法补贴标准追加补贴差额。
第三章补贴标准
第九条强制报废期限为12月31日之前的黄标车提前淘汰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贴:
(一)提前报废奖励补贴标准:
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7.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000元;
8.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9.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10.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
11.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二)提前将黄标车转出深圳市外的,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第十条强制报废期限为1月1日之后或无使用年限的黄标车,提前淘汰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贴:
(一)自2013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提前报废的黄标车,按照第一阶段补贴标准实施补贴:
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6000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2000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2000元;
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5000元;
7.报废小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8.报废微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9.报废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
10.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11.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
12.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二)自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提前报废的黄标车,按照第二阶段补贴标准实施补贴:
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25200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2600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8400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200元;
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22400元;
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500元;
7.报废小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700元;
8.报废微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500元;
9.报废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000元;
10.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2600元;
11.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000元;
12.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200元。
(三)自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提前报废的黄标车,按照第三阶段补贴标准实施补贴:
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4400元;
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200元;
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800元;
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2400元;
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2800元;
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7.报废小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400元;
8.报废微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2000元;
9.报废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10.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200元;
11.报废1升(不含)至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12.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2400元。
(四)提前将黄标车转出深圳市外的补贴标准:
1.2013年6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转出的黄标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000元;
2.7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转出的黄标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1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转出的黄标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第四章资金申请及审查程序
第十一条黄标车提前报废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查程序:
(一)申请所需资料:
1.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留存原件);
2.机动车注销证明书(验原件);
3.身份证(验原件);
4.车主的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验原件,要求在本市开户,需提供开户行及支行信息);
5.单位机动车还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
6.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留存原件)、车主身份证(留存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验原件)。
(二)申请及审查程序:
1.车主将黄标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车主本人或委托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向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2.车主将黄标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后,可在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服务受理点提交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预申请,待市公安交管部门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后,进入受理、审核程序;车主也可在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后,到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服务受理点提交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申请。
3.市环保部门在受理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资料的审核并将符合补贴资金拨付条件的资料报送市财政部门。
4.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环保部门审核合格的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合规性复审,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环保部门账户。市环保部门在收到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的8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给车主。
5.市环保部门在资金拨付车主后三个月内将黄标车报废和补贴情况报市经贸信息部门。
第十二条黄标车提前转出本市奖励补贴申请及审查程序:
(一)车主到市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
(二)车主携带以下资料到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服务受理点申领补贴:
1.载明车辆转出信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验原件);
2.身份证(验原件);
3.车主的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验原件,要求在本市开户,需提供开户行及支行信息);
4.单位机动车还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
5.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留存原件)、车主身份证(留存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验原件)。
6.车主可委托深圳市二手车流通协会推荐且经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备案的二手车经销公司代为办理黄标车提前转出奖励补贴申请,需提供车主委托代办的黄标车买卖合同(留存原件)、车主身份证(留存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验原件)。
黄标车买卖合同约定补贴资金拨付给二手车经销公司的,需提交二手车经销公司银行账户(验原件,要求在本市开户,需提供开户行及支行信息)。
(三)市环保部门在受理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资料的审核并将符合补贴资金拨付条件的资料报送市财政部门。
(四)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环保部门审核合格的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合规性复审,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环保部门账户。市环保部门在收到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8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给车主或车主委托的二手车经销公司。
第十三条追加补贴申请程序:
(一)车主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携带以下资料到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服务受理点办理追加补贴申请:
1.身份证(验原件);
2.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留存原件)、车主身份证(留存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验原件)。
(二)市环保部门在每个季度前两周内对受理资料进行集中审核,并将符合补贴差额资金拨付条件的资料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环保部门审核合格的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合规性复审,并将补贴差额资金拨付至市环保部门账户。市环保部门在收到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差额资金拨付给车主。
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建立黄标车淘汰奖励补贴管理系统,对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服务受理点进行组织管理,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环境监管,对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将市财政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拨付给车主。
第十五条市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落实、分配和监管,对市环保部门审核合格的资料进行合规性复审。
第十六条市经贸信息部门负责监督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做好机动车报废回收工作。负责审核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督促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做好服务工作,指导报废拆解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淘汰车辆的相关登记工作。对申请机动车转出的,按规定办理机动车转出业务,出具《机动车查询信息表》;对申请机动车报废的,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负责组织实施对黄标车限行措施的执法工作,杜绝已取得补贴的转出黄标车回流使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各相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黄标车淘汰奖励补贴政策实施、汽车报废、资金发放、信息统计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案,不认真履行职责,使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经查证属实的由市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居环境委会同市财政委、经贸信息委、公安交警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办法》(深人环〔2013〕154号)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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