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筹资和保障水平
,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人均补助标准在的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380元。我市农民个人缴费标准在的基础上增加30元/人,为90元/人。,农民个人缴费标准要在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20元。各地要强化政府筹资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宣传筹资力度,全市参合率要达到98%以上。同时要做好财政配套增资准备工作,保证各级政府配套及时足额到位。各地要合理调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将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50%和75%。
二、规范基金分配和管理
各统筹地区要规范基金的使用分配,在保证新农合风险基金的基础上,住院统筹基金可按年度筹资基金80%左右的比例进行分配;门诊统筹基金可按年度筹资基金20%左右的比例进行分配,在满足普通门诊和特慢病门诊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可探索设立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跨年度累积,严禁套现,严禁以任何形式抵扣下年度个人参合自缴资金。要加强大病筛查基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筛前有计划方案,筛时有详细记录,筛后有评估总结。严禁将与新农合不相关的项目纳入补助范围,严禁新农合基金跨区跨行存储,严禁可能影响支付的大额定期存储。
三、调整和优化补偿政策
各地要围绕保障基金安全和提高基金补偿效益两个重点做好今年的基金测算和补偿政策调整工作。为确保各地基金安全,原则上,省、市、县、乡四级医疗机构住院基金测算比例控制在上年度的实际水平。要重点结合上年度辖区内病人和基金的流向,测算后设定辖区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引导参合群众合理就医。原则上省、市、县三级新农合定点医院起付线可按上年度人均住院费用的10-20%来确定,乡镇卫生院住院起付线要在200元以上,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上年度报销比例水平。全市住院补偿封顶线统一从原来的12万元提高至15万元(大病保障政策有规定的除外)。各级医疗机构补偿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一)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政策按省卫计委和省财政厅的文件精神执行。
(二)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住院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比例仍按标准保持不变,即市中心医院的住院补偿起付线为1100元,其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线为600元,普通住院的补偿比例为60%(娄星区、市经开区在市中心医院为50%)执行。
(三)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
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及基金使用情况,按省里原则自行合理确定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起付线及补偿比例。县级新农合补偿政策要报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四)非定点医疗机构
非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起付线以1000?1500元、补偿比例以35%(一级医院可酌情考虑为45%)为宜,具体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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