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新修订的《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11月26日,在国家邮政局新闻通气会上,国家邮政局新闻发言人、普遍服务司司长王国栋对《办法》进行了解读。修订后的《办法》全面扩充了对普遍服务的监管内容,提升了监管要求,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对保障用户合法拥有权益作出了更多规定;从保障普遍服务、深化改革的角度进一步细化了对邮政企业的要求。
“《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邮政法》,加强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提升普遍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普遍服务健康持续发展,保障用户合法用邮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的《办法》借鉴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吸纳地方邮政条例中的条款和精神,从制度上引导邮政企业创新发展。”王国栋介绍。
在服务保障方面,《办法》分别规定了管理部门保障职责、邮政设施布局和建设等内容,明确了政府部门、企业、第三方主体等在普遍服务保障方面的义务性要求;在服务规范方面,明确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在用户权利与义务方面,除明确用户权利,还对用户提出了依法用邮、安全用邮的义务性要求,并规定用户可以申诉的几种情况,细化申诉处理具体事项;在监督管理方面,从邮政普遍服务评价体系、撤销局所和停限办业务审批、备案管理等方面,明确了邮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方式和措施,强化对邮政专用标志车辆的管理。此外,《办法》还对非邮企业、外商、邮政企业等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新《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12月起施行强调用户权利
自12月1日起,新修订的《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
相比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原《办法》,新《办法》在字数上翻了一番。其中,全面扩充了对普遍服务的监管内容,提升了监管要求;对于用户权利与义务也作出更多规定。
国家邮政局今天举办新闻通气会,国家邮政局新闻发言人、普遍服务司司长王国栋对《办法》进行了解读。他介绍,《办法》规定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明确了用户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知情权、投诉权、申诉权、社会监督权等;规定了用户可以申诉的几种情况,并细化了申诉处理具体事项,明确邮政管理部门设立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及时处理用户申诉。同时,《办法》也明确了用户安全用邮义务,要求用户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验视制度以及邮政企业的邮件封面填写规范。
针对用户关注的邮件丢失问题,《办法》规定,在提供邮政普遍服务过程中,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邮政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对用户进行赔偿。邮政企业对邮件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自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用户予以赔偿。
此外,《办法》明确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外商和境外邮政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邮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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