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二胎新政策产假,湖南二胎产假规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昨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修正案拟于1月1日起施行。
修正案草案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修正案草案同时对奖励保障等计划生育配套制度进行了调整完善。其中包括,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删除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条款,规定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等,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草案还明确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国家规定产假天数具体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二胎产假多少天?
一般二孩产假只有98天
生育二孩能休多久?不少地区将晚育范围确定为已婚妇女23岁(或24岁)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因此生育二孩不属于晚育范畴,相应晚育奖励的产假将无法享受。加上二孩不属于独生子女,相应增加的产假也无法享受,一般二孩产假就只有国务院相关规定中明确的98天。
至于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及独生子女不再奖励对于二孩产假的影响,多地企事业单位普遍反映“还需等具体操作办法出台,在此之前都得按现有规定执行”。
二孩夫妻可延长生育假
“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后,不少用人单位对生育假的规定为:符合晚婚晚育的,生育第一个孩子可享受产假及各种奖励假合计约半年;而生育第二个孩子,只能休假98天。对此,不少准妈妈心怀忧虑,98天是不是太短了,既然政策允许了,为什么第二个孩子的生育假更短?
对此,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对第二十五条作出修改,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为“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根据人口计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由各省区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删除晚婚晚育独生子女奖励规定
根据现有《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夫妇,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夫妇,可享受晚婚假10天。
计划于明年2月登记结婚并到英国度婚假的大龄青年梁先生和章小姐心情突然掉到低谷,“草案虽然删除了‘晚婚晚育’的字眼,但希望婚假的10天假期还是可以保留的。”
不少上班族表示,一旦草案删除了晚婚晚育的奖励规定,极少企业会这么“仁慈”,仍会给员工保留这些假期。
2016产假婚假规定表
假期名称 | 天数 | 文件规定 | 备注 | ||
婚假 | 婚假 | 5天 | 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时间为5天。 | 节假日除外 | |
晚婚假 | 10天 | 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 岁,省计生条例第18条) | 可各自享受晚婚假 | ||
怀孕 | 怀孕 |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工作。从事体力劳动的女职工,应每天分上、下午安排两次工间休息,每次休息时间为三十分钟,按劳动时间计算。 | |||
学习假 | 1天 | 含登记结婚各种学习和产检 | 登记结婚至产假内有效 | ||
产假 | 产假 | 90天 |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 产前没休假可加入产假 | |
30天 | 因难产而剖腹、III度会阴破裂者 | 此两项不能相加计算 | |||
15天 | 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 | ||||
15天 |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 ||||
晚育假 | 15天 | 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 (省计生条例第18条) | ||
办光荣证假期 | 35天 |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增加产假35天 | |||
10天 |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方享受看护假期10天 | 已休不办证按事假处理 | |||
哺乳假 |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如有实际困难,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一般实际只可申请最多三个月) | ||||
哺乳时间 | 凡有未满一周岁婴儿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哺养)时间,每次哺乳时间为三十分钟。 |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增加哺乳时间三十分钟。 | |||
节育手术 | 上环 | 3天 |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日, | 连续计算假期 | |
取环 | 2天 | (二)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息二日; | |||
输精管 | 10天 | (三)输精管结扎的,休息十日; | 施行结扎手术的,配偶可以享受三日的看护假 | ||
输卵管 | 30天 | (三)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三十日 | |||
皮植 | 3天 | (四)采用皮下埋植剂避孕的,自植入或者取出手术之日起 | |||
人流 | 流产 | 15天 | (五)怀孕两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十五日 | 施行人工流产的,配偶可以享受一日的看护假 | |
30天 | (五)怀孕两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三十日 | ||||
引产 | 45天 | (五)怀孕四个月以上引产的,休息四十五天 | 配偶享受五日的看护假 |
原各地产假婚假规定:
焦点一 “第十八条”修改为“提倡生二孩”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我国人口计划生育领域唯一的一部法律,自2001年审议通过后至今未修改。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2年正式实施,其中第18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这条规定与全面二孩政策内容相悖。
焦点二 强行“结扎”、“上环”将成历史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中,奖励与保障的条款也进行了修订。
按照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区、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草案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
这意味着,今后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将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同时,草案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根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新形势,草案还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另外,草案中还删除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规定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焦点三 “全面禁止代孕”拟写入法
代孕是指将患者夫妇的受精胚胎,植入另一个女性的子宫,由该女子替他们完成“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的过程,俗称“借腹生子”。代孕改变了传统生育方式,对传统的生育观和法度都提出了挑战。
“代孕”技术的实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涉及社会、道德、法律等一系列问题,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伦理和社会道德相违背。
专家指出,虽然代孕是对不孕不育夫妇的一种补救方式,但事实也证明,不少代孕所诞下的试管婴儿出生后容易存在缺陷。
目前,我国禁止代孕的法律缺失,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尚未完全理顺,基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力量薄弱,代孕案件存在发现难、取证难、处罚难的现象。
女的满23周岁,男的满25周岁结婚属于晚婚。女的满23周岁后十个月生育的算晚育。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晚婚晚育奖励标准,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1959年,劳动部在《对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中规定:“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一规定,现在仍然有效,因此,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给予员工一至三天的婚假。员工可以在领取结婚证后向用人单位申请婚假,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并不得以请婚假为由扣减工资。
晚婚晚育产假
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
1、《劳动法》规定的基本产假90天产假。
2、符合晚育条件,除基本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
正常产假90天+晚育奖励产假30天+难产假15天,一般生一个小孩的且是晚育和难产的,也就是135天了。
“计划生育”大事记
1.1971年7月,国务院批转《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把控制人口增长的指标首次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2.1980年9月,*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3.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把计划生育确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
4.1991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明确贯彻现行生育政策,严格控制人口增长。
5.2002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
6.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7.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记者温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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