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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内户口迁移政策及迁移手续所需材料规定

更新时间:2023-08-28 01:04:33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据山西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户籍改革彻底降低了落户门槛。除太原和大同两大城市核心城区属于有序放开落户限制地区外,其他建制镇和中小城市落户限制将全面放开。


  警方表示,户籍制度改革的关键是户籍内含各种权利和福利制度的综合配套改革,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其目标不是消除户籍制度,而是剥离户籍内含的各种权利和福利,取消城乡居民的身份差别,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山西户籍制度改革中明确规定,为保障农民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为落户条件。即尊重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和留乡的自主选择,“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山西省政府在2月26日召开的全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提出,将依照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最大限度地释放改革红利。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化的意见》(晋政发〔2011〕11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省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保护人民利益、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转型综改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36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中小城市落户限制。在朔州市、忻州市、吕梁市、晋中市、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临汾市、运城市9个市的所辖城镇以及太原市、大同市所辖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实际居住的;或在城镇范围内租赁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政府直管住房、廉租房、公租房和他人合法私有住房并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租赁住房协议,且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办理了《居住证》的;或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并办理了《居住证》的。
  (五)有序放开大城市落户限制。在太原市迎泽区、小店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大同市城区、矿区、南郊区、新荣区,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合法稳定就业是指: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的;或依法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缴纳税费的。
  2.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前文解释。
  3.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是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一年的。
  (六)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办理户口迁入城镇的,应当按照以下地址顺序办理落户手续:
  1.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人员准予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
  2.因租赁住房申请落户的人员准予将户口迁入就业单位设立的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派出所设立的社区集体户。
  (七)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