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目标
到2017年,全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不超过60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不超过35微克/立方米。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深化工业源治理,推进脱硫脱硝工作。
1.深入推进电厂污染减排。加强电厂二氧化硫减排工作,新建火电机组不得设置脱硫旁路,底前全市现役燃煤机组脱硫设施全部取消烟气旁路;推动炉内脱硫工艺燃煤机组改造,更新改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脱硫设施,到全市所有12.5万千瓦以上燃煤火电机组综合脱硫率达到95%以上。推进电厂降氮脱硝工程,推广燃气机组干式低氮燃烧技术,底前全市12.5万千瓦以上现役燃煤火电机组(不含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机组)全部完成低氮燃烧和烟气脱硝改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循环流化床锅炉发电机组要增加烟气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到85%以上。从7月1日起,全市所有燃煤机组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烟尘排放限值。
2.全面推动锅炉污染整治。严格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后半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13〕47号)等要求,推进工业锅炉污染治理工作,完成治理任务。到2017年底,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33台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区域不再新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有用热需求的工(产)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区全部实现集中供热设施,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积极推行工(产)业园区集中供热,取消集中供热范围内在用的高污染燃料锅炉。
3.强化其他行业污染综合治理。推进水泥行业降氮脱硝工程及高效除尘设施建设,2000吨/日以上规模的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按要求完成低氮燃烧和烟气脱硝改造,2000吨/日以下(不含本数)规模的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逐步实施低氮燃烧改造。底前,规模大于70万平方米/年且燃料含硫率大于0.5%的建筑陶瓷窑炉、平板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改用清洁能源或安装烟气脱硫及高效除尘设施。实施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及石油石化催化裂化装置烟气脱硫,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底前全市所有石油催化裂化装置完成脱硫,底前全市所有钢铁烧结机完成脱硫,2017年底前全市所有钢铁烧结机完成脱硝。
(二)削减挥发性有机物,着力控制臭氧污染。
1.推进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重点加大石油炼制与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综合治理力度,全面推广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2017年底前全市所有石油炼制企业、有机化工和医药化工等重点企业全面应用LDAR技术。强化石油炼制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工艺排气、储罐、废气燃烧塔(火炬)、废水处理等生产工艺单元应安装废气回收或未端治理装置。2017年底前全市石油炼制与化工企业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2.实施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生产企业应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统一收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并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大于90%。鼓励生产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基型、非有机溶剂型、低有机溶剂型产品,提高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深化印刷、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制鞋、集装箱制造、电子设备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达标治理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重点企业治理任务。加强油类(燃油、溶剂)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治理,储罐及运载工具应安装密闭收集系统,底前全市油站、储罐区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及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建设。
3.开展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性或低挥发性建筑涂料、木器漆和胶粘剂,逐步减少有机溶剂型涂料的使用。建立涂料产品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在政府投资的工程中优先采用水性或低挥发性产品。在服装干洗行业淘汰开启式干洗机,推广使用配备制冷溶剂回收系统的封闭式干洗机。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2017年底前,城市建成区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市区主城区内不得从事露天烧烤或有油烟产生的露天餐饮加工。在市区至少选择一个典型区域开展规模化餐饮企业在线监控试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三)发展绿色交通,减少移动机械设备污染排放。
1.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优化布设公交线网,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提高公共交通、步行、自行车出行比例,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工程。加快各行业老旧车辆更新,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
2.提高新车环保准入门槛。加强新车登记注册和外地车辆转入管理,严格按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进行新车登记和转移登记。全面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准入制度,不符合限值标准的新购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3.加强在用车辆污染防治。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全面落实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与维护制度,进一步完善机动车环保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确保全市机动车环保管理数据按要求完整上传省环境保护厅。底前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应达到80%以上。加大机动车停放地抽检、道路抽检力度。加快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底前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应达到90%以上,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以及排气超标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底前完成超期未年检车辆清查专项行动,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依法予以强制报废。研究缩短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鼓励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
4.加快“黄标车”淘汰。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而未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依法强制注销并公告牌证作废。全面推行“黄标车”限行措施,到市区限行区面积比例不低于30%。在限行区域内推广设立电子执法系统,对进入限行区的“黄标车”进行实时抓拍并依法处罚。加大“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力度,确保到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市范围的“黄标车”。
5.加快油品质量升级。从10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加油站,全部销售国V车用汽油,自7月1日起,全面销售国V车用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6.推进船舶、港口及其他机械设备减排。2017年底前,全市原油、成品油码头完成油气综合治理。改善港口用能结构,加快流动机械、运输车辆和港口内拖车“油改电”、“油改气”进程,鼓励开展船舶液化天然气(LNG)燃料动力改造试点。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沿海和内河主要港口轮胎式门式起重机(RTG)的“油改电”工作。从1月1日起实施国I船用发动机排放标准,2017年底前工作船和港务管理船舶基本实现靠港使用岸电。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理,开展施工机械环保治理,推进大气污染后处理装置的安装工作。
(四)强化面源整治,控制扬尘和有毒气体排放。
1.加强施工及道路扬尘污染治理。推广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建立扬尘源动态信息库和颗粒物在线监控系统。积极推进绿色施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封闭围挡、设置冲洗设施、道路硬底化等扬尘防治措施,严禁敞开式作业。市区主城区内施工工地渣土和粉状物料应逐步实现封闭运输并配备卫星定位装置。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须规范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推广“吸、扫、冲、收”清扫保洁新工艺,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切实降低道路扬尘负荷。加大不利气象条件下道路保洁力度,增加洒水次数。
2.整治堆场扬尘污染。散货物料堆场应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1000吨级以下(不含本数)码头要使用干雾抑尘、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1000吨以上码头还要完成防风抑尘网建设和密闭运输系统改造。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积极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2017年底前重点港区完成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任务。
3.严控有毒气体排放。按要求分阶段对再生有色金属生产、炼钢生产、废弃物焚烧和遗体火化等重点行业实施二?英减排示范工程,对垃圾焚烧发电厂每年定期开展二?英监督性监测。禁止露天焚烧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或将其用作燃料。把有毒空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重要内容。
(五)严格环境准入,控制大气污染物增量。
1.严格实施环评制度。健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严格重大项目环评管理,将细颗粒物和臭氧达标情况纳入规划环评和相关项目环评内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项目,严禁开工建设和运营。
2.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完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办法,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完成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除民生工程外,一律暂停审批排放相应大气污染物的项目。
3.实行污染物削减替代。对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建设项目,实行现役源1.5倍削减量替代。对排放可吸入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实行等量或减量替代。
4.提高重点行业大气排放标准。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3年第14号)要求,钢铁、石化等行业建设项目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六)优化产业布局,引导产业集聚发展。
1.调整产业发展格局。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发展改革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通知》(粤发改产业〔2014〕2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科学引导全市产业合理发展和布局。重点加强对钢铁、石化、火电等重污染企业规划选址的科学论证,对各地环境敏感地区及城市建成区内已建的钢铁、石化、化工、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等重污染企业和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其他企业,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环保搬迁和提升改造工作。
2.推进产业集聚发展。坚持集聚发展和区域统筹协调,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适度发展重化产业。严格落实产业园区项目准入和投资强度要求,积极促进产业向园区集中。新建的钢铁、石化、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以及化工、陶瓷等项目,原则上应进入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
(七)发展绿色经济,淘汰压缩污染产能。
1.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着力推进特色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工业体系。推动钢铁、水泥等工业炉窑、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推进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以上,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40%以上。
2.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实施清洁生产先进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3.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大力推动环保技术、产业发展,积极发展以节能降耗、污染治理和环境监测为重点的环保装备制造业。推进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推行环境监测社会化,推进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积极培育环保骨干企业。
4.严控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建立高污染行业产能数据库,严格限制“两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实施严格的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
5.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提前完成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不能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予以强制关停。
6.压缩治理过剩产能。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推动“两高”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转型发展,鼓励行业优强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形式兼并重组,进一步压缩过剩产能。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公布违规企业名单,制订限期整改方案。尚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正在建设的要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新建项目与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挂钩机制,耗煤建设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通过燃用洁净煤、改用清洁能源、提高燃煤燃烧效率等措施,削减重点行业煤炭消费总量。加强外受电通道能力建设,完善电网空间布局,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
2.扩大天然气供应范围。加快推进气源工程建设。完善天然气主干管网规划,加快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2017年底前通达有用气需求的工业园区。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锅炉、窑炉,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
3.推广使用其他清洁能源。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加快开发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潮汐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合理布局一批生物质能发电项目,建设高环保标准的垃圾焚烧发电设施,结合垃圾填埋场、畜禽养殖场、废水处理设施等建设沼气利用工程。
4.提升工业燃料品质。严格控制煤炭硫份灰份,火电厂燃煤含硫量控制在0.7%以下,工业锅炉和窑炉燃煤含硫量控制在0.6%以下、燃油含硫量控制在0.8%以下。提高洗选煤在煤炭消费中的比例。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限制进口高硫石油焦。应用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技术。
5.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起,市区禁燃区面积应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0%以上;2017年底前,市区建成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逐步将禁燃区范围扩展到近郊。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水煤浆、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可燃废物,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用污染物含量超标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禁止新、改、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和导热油炉等燃烧设施,已建成的不符合要求的各类燃烧设施要在底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九)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提升环保监管效能。
1.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完善市、县、乡镇(街道)三级环境监管体系,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强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把20蒸吨以上锅炉、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等纳入监督性监测范畴,试点实施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
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环境空气质量指标纳入环境保护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国家、省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要求,定期督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并对社会公开。对工作责任不落实、项目进度滞后、环境空气质量不合格的予以约谈问责。
3.从严整治环境违法行为。完善现场巡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抽查稽查等环保执法方式,加强环境保护部门与相关部门的执法联动和信息共享,健全环境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协作机制。突出监管重点,对各地重点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强力整治大气污染。坚决取缔小炼油、小锅炉等无证经营企业,重点打击重污染企业超标排放、施工扬尘管理不规范、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等行为。探索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完善环保信用体系建设。
4.完善执法衔接机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完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移送、受理、立案及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依法加大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综合惩处力度,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增强环境执法的震慑力。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协调和预警应急机制。
1.完善防控协调机制。逐步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商合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按各自职责全力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2.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国控大气监测站点按要求开展监测。环保、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共同推进空气质量预报工作。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演练,底完成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任务。
3.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制订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主体、组织机构、工作职责、预警及响应程序、保障措施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将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纳入我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建立完善监测预报一专家会商一上报审批一响应执行的区域大气污染预测预警机制,当预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各地政府要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各有关方面按要求开展工作。
(二)完善全社会参与机制。
1.及时公开环境信息。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及时主动公布新建项目环评审批、排污收费、监督执法处罚、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等信息,定期发布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评级结果。
2.动员全民参与。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科普和教育培训,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提高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的积极性。通过开通举报专线电话、聘请大气污染防治特约监督员等措施,鼓励公众监督和举报大气环境污染行为,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开展社会监督活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行动方案抓紧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并于每年3月25日前向市环境保护局报送上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由市环境保护局汇总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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