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进一步规范省委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委实行巡视制度,承担省委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省委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工作全覆盖。
第三条省委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突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政治巡视,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省委巡视工作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坚持省委负责、上下联动;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省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省委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省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担任。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贯彻*和省委有关决议、决定;(二)研究提出全省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三)听取省委巡视工作汇报;(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五)向省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六)对省委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省委工作部门,设在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内设若干处(室)。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厅级巡视专员。
第八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一)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情况,传达贯彻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二)统筹、协调、指导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三)承担省委巡视政策法规研究、制度建设、服务保障等工作;(四)对省委、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及巡视移交事项进行督办;(五)配合有关部门对省委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六)办理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省委设立若干巡视组,承担巡视工作任务。省委巡视组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省委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厅级巡视专员、处级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组长采取专兼职相结合的方式配备,由正厅级领导干部担任,副组长由厅级领导干部担任,厅、处级巡视专员为同级领导职务。专项巡视时,巡视组组长可由正厅级领导干部担任,也可由副厅级领导干部担任。
省委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本组巡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人员的管理监督,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省委建立巡视组组长库,根据每次巡视任务从组长库中确定组长并授权。
第十一条省委组织部明确相关内设机构,负责协调落实省委组织部配合巡视工作的具体事宜,反馈巡视移交事项的办理情况,督办有关整改工作的落实。
第十二条市、州、县党委成立巡视工作联络领导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纪委、党委办公厅(室)、组织部等机关和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巡视工作联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纪委,负责与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巡视组的联络工作,督办移交事项和整改工作,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省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在巡视期间成立巡视工作联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确定,配合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省委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当在巡视机构工作3年,并按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健全后备干部和年轻干部到巡视组挂职锻炼的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实行符合省委巡视工作特点和巡视干部实际的考评办法,畅通巡视干部晋升、交流渠道。建立健全巡视工作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巡视工作人员,可采取适当方式给予奖励。
对省委巡视工作人员的职务晋升、调整和轮岗交流,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在征求有关巡视组意见后综合提出建议,有关干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省委巡视机构的意见。
第十七条建立省委巡视专业人才库,储备一批熟悉纪律审查、干部管理、财务审计、资本营运、信访处理、国资监管、工程建设、信息技术和政法业务等方面的专业干部。从专业人才库中抽调参与巡视工作的人员由省委巡视组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省委巡视机构建立党的组织,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省委各巡视组成立党支部,一般由相对固定的副组长担任党支部书记。巡视机构党组织应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做好党员教育、管理、服务、监督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章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九条省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委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府各部门(单位)、省政协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二十条对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巡视对象的巡视,在省委每届任期内开展1至2次。对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视情况分批次、选择不同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省委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五)省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二条省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三条省委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专题汇报,根据工作需要听取政法机关和财政、审计、信访等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七)召开座谈会;(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十一)开展专项检查;(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十三)省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省委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省委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一)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省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二)被巡视地区(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四)被巡视地区(单位)发生的与巡视工作有关的重要情况和重大突发事件;(五)巡视工作人员违反党的纪律,严重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等问题;(六)省委巡视组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存在的严重分歧意见;(七)省委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特殊情况下,省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省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六条巡视期间,经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省委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涉及选人用人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处理,构成违纪的,同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省委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省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省委管理的其他干部的有关情况;对县(市、区)巡视时,所在市(州)党委负责人以及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向省委巡视组介绍被巡视对象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省委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进行宣传动员,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省委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九条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省委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以及廉洁情况,应当形成专题材料,客观反映和报告。
第三十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省委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委决定。
第三十一条省委五人小组会议应当及时听取有关巡视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第三十二条省委常委会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情况和有关重要事项的汇报,研究巡视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三条经省委同意后,省委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巡视发现的问题属前任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的,可向时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
对县(市、区)的巡视情况,省委巡视组应当向市(州)党委进行通报。
对行业和领域的普遍性、倾向性、突出性问题,经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向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
第三十四条被巡视党组织收到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整改具体任务、责任领导和责任单位,落实整改要求,并于2个月内分别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落实整改主体责任情况报省委巡视组审查后,以文件报送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视党组织承担巡视整改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省委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三十六条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跟踪督办,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未办结的,每2个月报送1次办理情况。
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巡视移交的有关专项问题后,应当及时办理,涉嫌违纪违法和需要追责问责的,及时按规定处理,处理意见和办理情况应当于3个月内反馈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未办结的,每2个月报送1次办理情况。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处理不到位的巡视移交事项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各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巡视期间,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调整的,应当听取省委巡视组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省委巡视组开展巡视整改督查,建立整改的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采取回访督查、专项检查、约谈督办等方式,运用听汇报、对台账、抽查核实等方法,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落实整改工作,并及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以及其他承担巡视整改任务的地区(单位)关于整改情况的汇报。
各级党组织及考评部门应将落实整改工作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十九条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党内和社会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公开的内容应当征求省委巡视组的意见。
第六章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条省委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委巡视组的领导和管理。对巡视工作开展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落实有关机关和单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的责任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应当为省委巡视组发现问题提供业务支持,对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优先办理、及时反馈;各级宣传部门应当配合省委巡视机构,加强对巡视工作的宣传,研判处置涉巡舆情;各级政法机关应当按规定配合省委巡视组开展约谈询问、信息查询、建议调查、关注督办、法律咨询等工作;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为省委巡视组提供审计专业支持;各级信访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巡视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处理移交信访件。
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省委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四条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省委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省委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巡视工作所需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省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由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3月18日起施行。2009年12月31日省委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的实施办法》(鄂发〔2009〕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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