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办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内容和亮点进行了介绍。
专题询问进一步法制化、常态化、规范化
“目前,国家没有关于专题询问的专门法律,部分省、市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关于专题询问的地方性法规中,只是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专题询问工作作出规定。山西制定《办法》对省市县三级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工作做了统一规范,这在全国尚属首创。”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世文这样说道。
据张世文介绍,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人大监督的制度,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山西省委从实施“六权治本”的高度,明确要求人大把各种监督衔接起来,强化宪法法律监督,加大专题询问力度,把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把专题询问法制化、常态化,是落实监督法、完善监督方式的创新举措,是推动人民代表大会与时俱进的生动实践。
“专题询问在人大监督工作中发挥了独特作用。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专题询问,2011年开始,山西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也陆续开展了这项工作,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张世文说道,但具体操作中也存在针对性不强、互动性不高、时效性不够,有关工作机构职责不清、协调不够、操作不够规范的问题,影响了专题询问的严肃性。因此通过地方立法对专题询问的各个环节加以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议题由人大及常委会各机构提出
作为人大监督的重要形式,专题询问议题如何确定?由谁来定?此次制定的《办法》给出了明确答案。
《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专题询问的议题应当围绕关系本地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结合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项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公开征集意见中社会公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
而专题询问的议题建议则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机构提出,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汇总并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专题询问议题,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专题询问议题。
为了使专题询问实现常态化,《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专题询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根据主任会议决定,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承办机构)承办专题询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常委会其他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题询问相关工作。
询问主体和应询主体得到明确
“专题询问是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询问的主体也应当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张世文说道,但同时考虑到,列席代表对所询问议题可能更熟悉更了解。因此,《办法》在确定询问主体时也做了充分考虑。
《办法》第九条规定,询问人主要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产生,列席会议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提出询问。
而对于应询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一府两院”由人大选举产生,受人大监督。因此,“一府两院”是法定的应询单位,其相关负责人自然是应询人。同时由于专题询问主要针对审议有关报告所涉及的工作展开。“一府两院”所属工作部门具体负责相关工作,更了解有关情况。因此,《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府两院”有关负责人及其所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主要工作程序得到规范
为使专题询问过程更加规范,《办法》第六条到第十四条规定了实施专题询问的主要程序。
“首先是制定工作方案。”张世文说道,这是专题询问的路线图时间表和责任书。询问议题确定后承办机构应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报请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询问议题、应询单位、组织领导、工作分工、方法步骤、询问会议组织、新闻报道等内容。
随后要确定询问提纲,承办机构要围绕询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询问提纲,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印发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
“第三是组织现场询问。”张世文说道,现场询问是专题询问的主要环节,《办法》规定专题询问会议举行的时间节点是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相关工作报告后举行,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出席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参加,可以邀请公民旁听。同时专门明确,应询人回答询问应当直截了当、客观准确,不得推脱或者回避。不能当场回答的,应当说明原因。
现场询问结束后承办机构应当及时提出审议意见,应询单位根据审议意见进行整改,承办机构对审议意见中要求解决的问题进行连续跟踪督办。常务委员会听取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结合审议有关报告和专题询问会议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对测评不满意的可以启动其他监督手段。
专题询问要避免问了白问
针对监督工作中普遍存在的“询问归询问、回答归回答、落实归落实,甚至问了也白问的情况”,此次《办法》制定中也开出了“药方”。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国顺表示,增强专题询问的实效,就必须把询问后提出的审议意见落到实处。其中,应询单位应当根据审议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任务、整改措施和时间安排,在收到审议意见后的二个月内,将审议意见中要求解决问题的研究处理情况征求承办机构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同时,承办机构应当对审议意见中要求解决的问题进行连续跟踪督办,直至有关问题得到解决。督办情况的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本级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应当听取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结合审议有关报告和专题询问会议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在满意度测评时,应到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应询单位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不满意的,应当要求其继续处理并报告,也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或者提出质询。
此外,专题询问将通过新闻媒体的公开宣传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氛围,促进权力运行公开,推进“一府两院”整改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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