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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制度

更新时间:2023-08-27 18:46:21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制度

(一)党支部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2、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和促进企业发展。

3、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团结和依靠职工群众,关心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5、加强*建设,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6、协调企业内部各方面的关系,坚持原则,化解矛盾,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7、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8、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任务。

(二)党支部书记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和研究本支部发展规划,根据上级决策,制定措施,组织落实。

2、及时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3、抓好党组织委员会自身建设,按时召开党组织委员会和民主生活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调动党员的积极性。

4、负责召开党组织委员会和党员大会,检查决议执行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工作。

5、抓好党员培训教育,提高党员的素质,配合企业搞好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党组织活动制度

1、活动目的:通过丰富多彩的党员活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引导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活动原则:有利于党内生活,有利于党员教育管理,有利于企业发展。

3、活动方式:以灵活、多样、小型、分散的活动为主,党委大型活动为辅的方式进行。

4、活动内容:紧紧围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积极寻找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的结合点,灵活多样地开展各种文体娱乐活动、社会公益活动、亲情关爱活动、庆祝联欢活动。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渗透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组织的生产经营之中。

5、活动要求:各支部每个月要举行一次以上的特色活动,增强支部的凝聚力。

(四)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1、制订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根据发展党员的工作方针,结合本单位党员的构成情况,提出本单位本年度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报上级党委审核。

2、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企业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认真的考察,并采用培训、压担子锻炼、指定培养联系人等多种方式,提高思想政治觉悟。

3、坚持党员标准,把住党员队伍的“入口”关。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得吸收到党内来。

4、严格履行接收新党员的手续。发展党员,必须个人自愿申请。支部大会讨论前,支委会要注意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政审,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支部大会经过讨论,举手或无记名投票表决。上级党组织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同申请人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如认为合格,经党委集体讨论、表决决定,不能由个人决定。

5、做好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预备党员预备期满能否转正,要以是否履行党员义务、符合党员条件为依据,不能降格以求。

6、坚决反对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企业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都不能利用职权搞突击发展、强令发展或把不具备条件的人拉入党内,不准以吸收入党为条件搞不正当交易。

(五)党建带工建、团建工作制度

1、党组织、工会组织、团组织负责人配备,可采用交叉兼职的办法,形成工作合力。

2、党组织与工会、共青团组织可一起开展活动,不断加强职工队伍建设,提高职工群众的素质。

3、落实党建“双带”责任。企业党组织要履行“党建带团建,党建带工会建设”的职责,指导工会组织、团组织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群众工作的指示,支持工会组织、团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4、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开展推优入党活动。积极在生产经营、科技骨干和一线优秀工人,以及在28岁以下共青团员中开展推优入党工作,不断壮大党员队伍。

(六)民主生活会制度

1、民主生活会重点解决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服务企业生产经营,开展活动情况;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其他主要问题。

2、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由全体委员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及要求,可扩大到中层干部党员参加。党员民主生活会以支部或党小组为单位召开,全体党员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和要求可吸收部分建党对象参加。

3、根据形势、任务和上级的要求,结合领导班子建设方面的实际情况,确定民主生活会主题。党员领导干部应深入基层,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每个同志都要进行自我总结,准备好发言提纲,主要领导要同班子成员进行谈心,交换意见,并向上级组织报告会议的议题及时间。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领导干部,要将发言提纲留下,在会上书面发言。

4、参加民主生活会的每位成员要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切忌把民主生活会开成表扬会;主要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回避矛盾,真正达到触及思想,接受教育,增进团结的目的。

5、召开民主生活会必须认真做好记录,民主生活会后十五日内,要向上级纪委和党组织报告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或根据上级要求报送会议记录。

6、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七)党员“三会一课”制度

1、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书记或副书记召集主持,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人数的半数时,会议才能召开。支部大会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支部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向全体党员报告工作,研究确定本支部的重大问题。

2、党组织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时,会议才能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决议的意见,提出和确定本支部的工作及有关事项等。

3、党小组会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开好党小组会要注意抓住四个环节:一是会前要与党支部沟通,确定内容、方法,通知党员做好准备;二是抓住中心内容讨论,力求统一思想;三是明确责任,及时督促、检查议定内容;四是做好记录,向支部汇报。

4、党课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也可根据形势的需要和党员的思想实际确定,党课的方式可灵活多样。

(八)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1、民主评议党员制度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

2、开展民主评议活动的目的是,对全体党员进行做新时期合格共产党员的教育;检查和评价每个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

3、依据评论结果,表彰优秀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九)党员活动日制度

1、坚持党员每月有活动的制度。根据工作安排,原则上每月确定一天为党员活动日(遇有重大事项或节假日可临时变动)。

2、党员活动日主要是召开支部大会、党小组会、民主生活会、上党课等,活动的形式和方法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努力提高活动质量。

3、在每次活动前,应认真准备,对参加活动的人员、时间、形式、内容等,要做详细的记载。

(十)党员联系群众制度

1、党员要联系一至两名员工,定期开展交心谈心活动,了解员工思想、工作状况,倾听倾听职工群众呼声,密切党同群众的血肉联系。

2、要利用联系群众的机会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职工树立大局观念,自觉爱岗敬业。

3、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做好沟通解释工作,问题集中或难解决的,要向党组织汇报集体研究。

4、建立群众意见收集、集中研究制度,及时研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十一)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工作制度

1、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招工、学习、外出务工经商以及其他原因离开原所在地方或单位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2、党员在转移组织关系时,由其所在党支部开出证明,并按转移组织关系的规定权限,到党支部所在的上级党委接转关系。

3、组织部门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要求党员提供所去地的证明(或依据),并按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进行接转。

4、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自己携带,不能自己携带的,应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半年以上的党员,不在原籍村、居住地担任职务的,一般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企业或企业所在地党组织,不能转移正式关系的,包括在企业从事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的党员,应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参加企业党组织的活动。

(十二)考核奖惩制度

1、按照“五个好”要求,做好支部考评工作,每年“七一”或年底评选出一批先进党支部进行表彰。

2、对业绩优异的党务工作者给予适当的年度奖励,引导党务工作者主动创新工作方式。

3、采取党员自评、群众测评、组织考评等“三级评估”方式加强党员目标考核。表彰奖励先进,对不思进取、没有很好发挥作用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

(十三)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工作职责

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一般由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组织观念强,作风正派,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经营管理知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党员担任,并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所在街道党组织选派,可以是专职,也可以是兼职。

1、党建指导员工作职责

(1)负责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负责人和职工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内建立党组织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

(2)了解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经营管理和职工队伍情况。考察、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向所在党组织提交入党积极分子名单,介绍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提出发展意见。

(3)在党支部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代表党支部积极主动地开展活动。条件成熟时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筹备和建立党组织,并帮助新建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党组织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

(4)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内的党员传达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的重大决策和指示精神,组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开展组织活动,帮助提供和解决党员学习的必要资料。

(5)关心党员的疾苦,维护党员合法权益,调动党员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帮助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协调和解决经营管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其健康发展。

2、党建联络员工作职责

(1)负责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负责人和职工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建立党组织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

(2)密切社区(单位)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沟通和联络,定期进行走访。

(3)经常在企业开展调查摸底活动,定期梳理党员,建立相关档案,及时掌握党员的变化情况并进行动态管理。

(4)及时汇总、上报企业发展状况、党员的流动变化和党员活动开展情况。

(5)加强企业员工思想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经常了解职工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引导企业优秀员工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时,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组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建议和意见。

(十四)党员示范(先锋)岗制度

1、党员示范(先锋)岗是指激励党员在各自岗位上,按照岗位需要和职责要求,在本岗位上充分发挥党员示范带动作用的制度。

2、党组织要在生产一线、车间班组、窗口行业、服务部门等关键岗位合理设置示范(先锋)岗。

3、创建党员示范(先锋)岗的标准:改革中做先锋、技术上当能手、工作中创业绩。

4、党组织要带领党员积极创建示范(先锋)岗,公开示范(先锋)岗职责,挂牌上岗,接受职工监督。

5、党员示范(先锋)岗实行动态管理,坚持一年一评比,一年一挂牌。党员示范(先锋)岗作为每年评选优秀共产党员的重要条件之一。

(十五)档案管理制度

1、凡是能准确反映企业各项业务活动的文件、材料、声像、报表,都必须及时归档,确保完整无缺。

2、文档管理员必须坚持文书随时立卷的归档制度,并分门别类,做好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3、档案内容包括从成立之日起每年在经营管理工作中形成或企业制发的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4、文书档案管理

行政综合类:包括重要的会议材料;制定的内部法规性、政策性文件;组织变革、变迁、大事记、年报等文件材料;发展规划、工作总结汇报;政府机关颁发的重要文件。

组织人事、教育培训类:员工变动表、花名册、教育培训卡。

会计统计类:年度计划、统计报表、财务会计预算报表及其说明,各种季度报表、月报表,政府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材料。

质量管理类:质量管理方面的制度。

技术类:产品及生产方面技术文档。

销售纪事类:企业大规模的销售活动纪事。

(十六)党建工作报告制度

1、“两新”组织党组织年初要向上级党组织报送党建工作安排。

2、每季度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一次党建工作完成情况,年终写出全面工作总结,并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随时书面或口头报告有关情况。

3、报告内容,按照《党章》、《条例》规定的任务职责和上级党组织布置的任务要求完成落实情况。重点是党员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等项工作开展情况、方法措施及其成绩效果。

4、报告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全面反映情况,既肯定成绩,总结经验,也反映不足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办法、措施。

(十七)职工与管理层定期对话沟通制度

1、建立职工与管理层定期沟通制度。员工代表每期轮换,起草员工意见,在会议上与管理层充分交流。

2、设立员工意见信箱、网站等形式,及时听取员工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3、实施职工与管理层定期对话制度,及时解决内部矛盾。

(十八)职工权益保障制度

1、职工权益,是指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发生、存续、解除、终止过程中,职工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职工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2、各级工会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权益,对职工权益保障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3、职工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享有依法提请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和经济权利。

4、用人单位不得以缴纳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股金、集资款或其他名义的费用,或者以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等证件,作为录用、接收职工的条件。

5、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因不可抗力原因,用人单位确实无法按期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时,可以延期或者部分发放职工工资,但应当向职工说明原因,并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补发。

6、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周休息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带薪假期,以及劳动(聘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其它假期。

7、职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

8、职工享有人身自由、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人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