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国家司法考试的定义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所谓的“特定法律职业”,实施办法对此明确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
从“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看似相近的表述其实大有不同。这意味着,今后想在上述四种职业之外的法律相关领域工作,也要先过“司考关”才行。
所以,哪些职业有可能“中奖”呢?《意见》也给了我们提示:“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
事实上,早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里,就已经隐藏着司考改革的“线索”:“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明确指出,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可见,通过提高整体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带动全社会法治程度的提升,是这次司法考试作出重大调整的原因所在。
按照目前全国法院、检察院系统正在进行的员额制改革,法官、检察官与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将实行分类管理。从现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定义来看,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并不是法官、检察官,自然也无须参加司法考试。
而如果按照调整后的考试范围,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乃至人民警察,这些职业与公民、法人的权利义务均密切相关,将有望被纳入司法考试范围;同时,在公检法系统外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职业,以及在社会组织中从事法律服务相关的职业,今后也都有可能需要司法考试的“准入门槛”。
分析了这么多,最后问题来了:究竟什么样的人最有希望通过这个被誉为“天下第一难”的考试呢?《意见》里也给出了答案,那就是:“要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法律职业人才。”有志于此的小伙伴们,请自觉向这个标准看齐哦!
司法考试改革后自考本科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吗?
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意见》明确了法律职业的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意见》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意见》还分别从思想政治、专业学历条件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等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
由于官方未公布全文,参考如下:
①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②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等,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③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
④法律职业准入三条件:思想政治+专业学历+法律职业资格;
⑤废司考,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任前培训。
⑥职业资格可被暂停和吊销。
根据以上《意见》的指示和详解,司法考试改革后自考本科将很可能不具有考试资格。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学士硕士博士教育为主体,专科(高职)教育为补充,正规学历法学教育体系和在职培训进修制度相互衔接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2013年,全国法律类专业毕业生创14.37万人历史新高,其中本专科毕业生12.02万人(本科生7.92万人,专科生4.1万人),毕业研究生2.35万人(博士生1141人,硕士生2.24万人)。我国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既有以传授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为主的法学基本教育,又有具备行业专业特点的特色教育,还有贯穿于法律职业生涯的继续教育。
与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密切相关,现行高等法学教育课程由两类构成:一类是法学专业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有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经济法、环境和资源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16门专业核心课程;选修课主要有比较法、立法学、法社会学、法学方法论、物权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企业法、公司法、财税法、金融法等课程。另一类是人文社会科学通识课程,包括哲学、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及计算机、体育、文艺、外语等公共课程。
但是,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法学教育在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理论研究和阐释方面还有不少薄弱环节,有些地方的教材编写和教学实施过程中对西方法学理论引进过多、缺乏鉴别批判。我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组织编写了《法理学》《宪法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高校法学基础教材,但高校依法可自主选编教材,加之教材使用涉及部分教师经济利益,上述基础教材的高校采用率偏低。此外,不同地区之间法学院校资源很不平衡,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法律职业的衔接仍不紧密。
对此,《决定》明确要求:“组织编写和全国采用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纳入司法考试必考范围。”中央作出这一决策,为尽快解决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突出问题指明了方向,总体上看,出于以下3个方面考虑。一是教材编写力求全面准确反映*理论最新成果。要将*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建设同教材编写紧密结合,依托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平台,集中全国顶尖法学专家学者力量,精心编写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二是确保*理论占领高校法学教育课堂。要对全面采用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采取强有力措施,将其列为高校法学专业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学生必修的基本教材。三是进一步端正法治人才培养的政治方向。要加强政策措施配套,重点是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将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所概括的*理论作为应知应会的必考内容,增强高校采用、教师教好、学生学好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的动力,激发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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