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居住证申请、办理和发放工作,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居住证申领办法(试行)》,制定本流程。
一、发放对象
年满十六周岁以上,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应当在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居住证为一人一证,居住证受理点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务和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对申请办理居住证人员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并予以居住登记或办理居住证。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个人需要申领居住证外,可以不发给居住证: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三)在自治区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四)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五)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救助机构已登记的。
二、证件申请
1、个人申请
申请人须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现居住地居住证受理点填报个人信息申请《居住证》。无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申请人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2、单位集体申请
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指导申请人如实申报《居住证》申请人个人资料,由指派的人员持申请人员名单和申请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无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申请人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到所辖地或申请人主要工作地居住证受理点集体申请。
三、受理
1、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2、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就业、劳动等部门开具的的材料及复印件。
3、当场审核办证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
4、打印受理回执。
5、办证人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6、个人申请受理一般当场办理,因集体办理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办理的,最长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核
(一)审核方式。
1、对办理短期居住证,均采用人工审核方式。
2、对办理长期居住证,审核人须对已录入信息系统的办证人所提交材料信息进行审核,必要时核对文字材料。
(二)审核时限。居住证系人工审核,最长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制证
1、居住证受理点确认数据无误后,上传数据至市公安局人制证中心集中制证。
2、制证中心完成制证后按照数据来源发送至各分县局,由分县局发放至各受理点。
六、发放和领取
1、受理点凭居住证受理赁证发放《居住证》。
2、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受理完毕,1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3、申请人或集体申请经办人持受理凭证到受理点领证。
七、证件遗失、损坏补领和信息变更
1、居住证遗失、损坏补领的,由申请人持身份证证明(住址变更的还需持居住处所证明)及时向居住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补领、换领。
2、居住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族别、公民身份号码、政治面貌、户籍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到受理机构办理居住证信息变更。
八、证件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回居住证件并注销:
1、持证人离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三个月以上的;
2、持证人死亡的;
3、在居住地取得居住地常住户籍的;
4、持证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5、其他规定不符合持有居住证条件的;
6、持证人有严重不良信誉记录的。
已被注销相关信息的《居住证》,其持有人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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