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是为了保证北京市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制定的。以下是由高考知识网收集整理的全文内容,欢迎阅读。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7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2月27日
(2007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市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安全管理活动;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食品安全工作以安全标准为基础,以市场准入,以防控食品安全输入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为重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政府监管体制,严格责任追究;建设安全食品供应体系和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构建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实行产地要准出、销地要准入、质量可溯源、风险可控制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构建严密、清晰的责任体系,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规划和计划,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绩效管理评价考核体系。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派驻的执法机构做好执法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监督员队伍,明确其工作范围和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统筹、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品办)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按照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开展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对重大事故查处等工作。
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药品监督、农业、园林绿化、商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教育、经济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环境保护、市政市容、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行业或者领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确定或者调整。
第八条 与食品有关的行业组织应当承担行业自律责任,根据章程指导、规范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参与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支持和指导。
第九条 食品办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政府信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常识和法律知识宣传,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引导公众树立科学的消费理念和健康的饮食方式,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以及预防、应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和相关标准的宣传,并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客观、真实、合法地报道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设置食品安全宣传专栏;市属新闻媒体应当刊播食品安全公益宣传内容。
第十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研究、应用和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开展相关认证和技术推广等工作;鼓励组织或者个人举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十一条 本市依法实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商业布局和食品安全规划;申请人按照下列业态类别向有关部门申请相应的许可:
(一)从事食品生产的,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
(二)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食杂店、食品贸易商、无店铺食品经营者以及商场超市、便利店、食品物流配送等业态方式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以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甜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乡村民俗旅游户、夜市餐饮服务、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等业态方式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审核当事人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颁发相应的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根据需要,市食品办可以会同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的业态类别提出调整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后,按照业态类别制定相关的许可管理办法。
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许可证、准许证应当标明业态类别;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证、准许证标明的业态类别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适合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集中区域;鼓励食品生产加工作坊进入集中区域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本市对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实行目录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提出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意后,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指导意见,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品种目录、生产加工条件和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并具备相应的生产加工和卫生设备、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申请材料,应当就生产加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征求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并对生产加工作坊的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相关要求的,颁发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证安全的原则,划定临时区域、规定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社会公布。划定临时区域应当在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二百米范围以外,并不得占用道路、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不宜设摊经营的场所。食品摊贩不得在临时区域和规定时段外经营。
本市对食品摊贩经营的食品品种实行目录管理,品种目录、经营条件和要求以及申请登记程序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卫生设备、设施,所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从事食品摊贩经营的,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摊贩经营证,并应当将登记信息及时通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食品摊贩经营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食品的品种、经营地点、监督电话等事项。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悬挂食品摊贩经营证,并不得转让、涂改、出租、出借食品摊贩经营证。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经批准设立的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查处流动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
第十七条在本市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规定和要求。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需要在本市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与相关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区域协作机制,逐步实现食品安全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共享、案件协查、问题食品处置、全程追溯、检验互认、技术协作等方面的合作,推动进京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提升组织化、标准化、规模化程度,形成安全可靠的食品供应体系,保障进京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鼓励外埠优质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京销售。市食品办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引导本市大型食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食品物流配送企业、连锁餐饮服务企业等与外埠进京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对接,为外埠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支持本市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与外埠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供应协议,明确供应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双方的安全供应责任以及问题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退市等内容。
鼓励本市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等在外埠建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供应基地。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不符合相关条件或者要求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督促检查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四)建立健全职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健康检查及相关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五)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六)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
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向职工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知识,讲解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
(二)检查职工遵守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查找影响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和隐患,并及时报告;
(三)督促职工按时参加食品安全培训、进行健康检查;
(四)定期汇总、分析反映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的信息,并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制度,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开展有关法律知识、标准和诚信教育,提供每人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健康检查,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考核。
第二十五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贮存和运输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采购、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等生产经营记录,如实记录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供货商、货主、进货日期、数量、销售去向等信息,不得采购、使用、销售、贮存、运输来源不明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贮存和运输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查验供货商、货主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许可证件,并保存复印件。
生产经营记录、食品相关许可证件、货主身份信息以及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委托具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并对委托生产的食品承担安全责任。
委托生产食品的,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委托生产食品的相关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签订后7日内,委托双方应当按照规定就委托生产情况分别向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委托生产的食品,标签上除法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如实标明委托双方的名称、委托关系、地址、联系方式和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经营散装食品,应当设立专区或者专柜;经营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取防尘遮盖、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用取用工具等保证散装食品安全的措施。
鼓励食品经营者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者专柜。
第二十八条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编号等身份信息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号。
利用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网店主页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联系方式、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号等身份信息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号。
利用邮购、电视电话购物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无店铺方式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以易于消费者认知和识别的方式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编号等身份信息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号。
采用无店铺方式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销售前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消费者食品标签上的内容,不得经营散装食品。
第二十九条 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场所内有食品经营的,或者提供出租柜台供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的,市场开办者、活动举办者或者柜台出租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职责;
(二)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指导并督促入场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三)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记录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四)查验场内经营者证明其经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相关材料,对其在市场外的食品贮存场所进行备案;
(五)指导并督促场内经营者建立经营记录,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与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
(六)设置公示栏,公开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七)根据需要配备食品检验、冷藏冷冻等设备设施;
(八)与入场经营者签订协议,落实本市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场地(厂)挂钩要求,明确因入场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要求双方可以解约的情形以及其他食品安全要求。
本条前款第八项规定的本市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名录,由市食品办会同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风险程度拟订,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食品批发市场应当加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需要配备冷藏冷冻等设备设施,建立电子交易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加工、制作食品,应当做到生熟分开、食品工用具(容器)专用,加工、制作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加工、制作凉菜,应当做到有专人、专室、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备、专用冷藏冷冻设备;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不得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等食品相关产品。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使用专用封闭车辆配送食品,按照规定留存所配送食品的样品,分装、贮存、运输食品的温度和时间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在食品包装明显位置注明配送单位、制作时间、保质期,必要时注明保存条件和食用方法。
餐饮服务提供者、现场加工制售食品者、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不得购买、存放和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
餐饮具清洗消毒企业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范要求从事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得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
第三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设置油水分离器、收集容器、隔油池等设备设施,并保持设备设施正常运转。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单独收集餐厨垃圾,并委托有资质的企业收运和处置,或者自建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就地处理,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堆放或者直接排放。
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有资质的企业名录。
第三十二条 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并不得在贮存、运输过程中添加任何非食用物质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易交叉污染的食品,应当专库贮存,不得混装、拼箱装运。
第三十三条 贮存、运输、销售按照规定需要低温保存的食品的,应当配备与其经营规模和食品种类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施以及具有连续测量和记录温度功能的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转,不得无故关停;有关设备设施或者装置发生故障后,应当对受到影响的食品进行检验,确保食品未因故障发生品质变化。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或者以此类食用油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的;
(二)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中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三)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或者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五)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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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07 16:23:14CopyRight 2017-2024 Www.xjdkctz.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濠电姷鏁告慨鐑藉极閸涘﹥鍙忛柣鎴f閺嬩線鏌涘☉姗堟敾闁告瑥绻橀弻锝夊箣閿濆棭妫勯梺鍝勵儎缁舵岸寮诲☉妯锋婵鐗婇弫楣冩⒑閸涘﹦鎳冪紒缁橈耿瀵鎮㈤搹鍦紲闂侀潧绻掓慨鐢告倶瀹ュ鈷戠紒瀣健椤庢銇勯敂璇茬仸闁炽儻绠撳畷绋课旀担鍛婄杺闂傚倸鍊搁悧濠勭矙閹达讣缍栫€光偓閳ь剛妲愰幘瀛樺闁告繂瀚ぐ娆撴⒑閹肩偛鍔€闁告粈绀侀弲锝夋⒒娴g瓔鍤欓悗娑掓櫇缁瑩骞掗弴鐔稿櫡闂備浇顕х换鎰瑰璺哄偍濠靛倸鎲$粻鎺撶節閻㈤潧孝闁挎洏鍊濋幃褑绠涘☉娆忎患濠电偛妯婃禍婵嬫偂濞戞埃鍋撻崗澶婁壕闁诲函缍嗛崜娑㈡儊閸儲鍊甸悷娆忓缁€鈧梺缁樼墪閸氬绌辨繝鍥ㄥ€婚柦妯猴級閵娧勫枑鐎光偓閸曨偆鐣洪梺鎸庣箓濞层劎澹曢挊澹濆綊鏁愰崨顔藉創婵炲瓨绮撶粻鏍蓟濞戞瑦鍎熼柨娑樺缁辩偟绱撴担鎴掑惈闁稿鍋熼幑銏犫攽鐎n亞鍊為悷婊冪箻閹儳煤椤忓懎鈧敻鏌i悢鍛婄凡妞ゅ浚浜滈…鍧楁偡闁箑鍓堕悗娈垮枛閹诧繝骞嗛弮鍫澪╃憸宥堛亹閸曨垱鈷戦柟鑲╁仜閸旀﹢鏌涢弬璺ㄐф鐐叉瀹曠喖顢曢埀顒勫捶椤撴繄鍓ㄩ梺鍝勮癁閸屾凹妫滄繝鐢靛Х閺佸憡鎱ㄩ悜钘夋瀬闁归棿绀佺壕缁樼箾閹存瑥鐒洪柡浣割儐閵囧嫰骞樼捄鐑樼€鹃梺鍛婄懃缁绘ê顫忔繝姘唶闁绘梹浜介埀顒佸浮閺岋繝宕卞Δ渚囨¥缂備浇椴哥敮鐐哄焵椤掑﹦绉甸柛瀣浮瀹曟洟濡烽敂鍓ь啎闂佺ǹ绻楅崑鎰櫠鏉堚晝纾奸弶鍫涘妽鐏忎即鏌熷畡鐗堝櫧闁瑰嘲缍婇、娑樷堪閸涱垳宕堕梻鍌氬€峰ù鍥х暦閻㈢ǹ绐楅幖杈剧悼缁€濠傗攽閻樺弶鎼愰柦鍐枔閳ь剙绠嶉崕閬嶆偋濠婂喚鐎堕柕濞炬櫆閳锋垿鏌涘☉姗堟敾閻忓繒鏁婚弻娑㈡偐瀹曞洤鈪归梺浼欑到閸㈣尙鍙呭銈呯箰鐎氼噣宕濋敃鈧—鍐Χ閸℃鐟愰梻鍌氬缁夌數绮嬪鍛牚闁割偆鍠撻崢鐢告⒑缂佹ê鐏﹂柨姘舵煟韫囧鍔﹂柡灞界Х椤т線鏌涢幘瀵告噰妤犵偛顦甸弫宥夊礋椤撶姷鍔归梻浣告贡閸庛倝宕归悢鐓庨唶妞ゅ繐鐗婇悡鏇熴亜閹扳晛鈧洟寮搁弮鍫熺厱婵☆垵顕ч崝銈夋煃鐟欏嫬鐏撮柟顔界懅閹瑰嫭銈﹂幐搴㈡瘣濠碉紕鍋戦崐鏍р枖閿曞倸鐐婇柕濞垮劗閸嬫捇宕奸弴鐔哄弳闂佺粯鏌ㄩ幖顐g墡闂備胶绮幐濠氭儎椤栫偛钃熸繛鎴炃氬Σ鍫ユ煕濡ゅ啫浠滅紒鐘差煼濮婅櫣鍖栭弴鐔哥彣缂備焦鐓$粻鏍ㄤ繆閻㈢ǹ绀嬫い鏍ㄥ嚬濞煎﹪姊洪悙钘夊姎闁哥喎娼¢獮妤呮偨閸涘ň鎷虹紓渚囧灡濞叉﹢寮惰ぐ鎺撶厱閻庯綆鍋呯亸顓熴亜椤忓嫬鏆e┑鈥崇埣瀹曞崬螖閸愵亝鍣梻浣筋嚙鐎涒晠宕欒ぐ鎺戠闁绘梻鍘х粻顖炴煙鏉堥箖妾柛瀣閺屾稑鈹戦崟顐㈠Б濡炪倖姊瑰ú鐔奉潖濞差亝鍋¢柟娈垮枟閹插ジ姊洪懡銈呮瀭闁稿海鏁婚獮鍐潨閳ь剟銆侀弮鍫濋唶闁绘柨鎼獮鍫ユ⒑鐠囨彃鍤辩紓宥呮缁傚秴饪伴崼顐f櫆濡炪倖鎸堕崹娲偂濞嗘劑浜滈柡鍐ㄦ搐娴滃湱绱掓径搴㈩仩闁逞屽墲椤煤閿曞倸纾诲┑鐘插€婚弳锕傛煟閺冨倵鎷¢柡浣告闇夐柨婵嗘鐟欏嫮鐝剁€广儱娲ㄧ壕浠嬫煕鐏炴崘澹橀柍褜鍓欓崲鏌モ€旈崘顔肩闁哄啠鍋撴い鎰矙閺屻劑鎮㈤崫鍕戙垽姊婚崒銈呯仸闁哄被鍔岄埞鎴﹀幢濡警鈧稑鈹戦悙鎻掓倯闁绘濞€瀵槒顦剁紒鐘崇☉椤繈宕楅懖鈺冃ラ梻浣筋嚙鐎涒晝鍠婂鍛殕闁归棿绀侀拑鐔衡偓骞垮劚椤︻垰鏁梻渚€娼чオ鍨繆閸ヮ亗浜圭憸鏂款潖閾忓湱纾兼俊顖濆亹椤撳ジ姊洪幖鐐插缁剧虎鍘煎嵄闁圭増婢樼粻濠氭倵濞戞顏堫敁閹剧粯鈷戦柟顖嗗懐顔婇梺纭呮珪閹稿墽鍒掗銏℃櫖闁告洦鍘鹃敍婵囩箾鏉堝墽鎮奸柣鈩冩瀹曢潧鈻庨幘瀵稿幗濠德板€愰崑鎾翠繆椤愶絿绠為柕鍡曠椤繈鎳滈崹顐g彸濠电姰鍨奸崺鏍懌闂佸搫鎳忕换鍫濐潖濞差亝顥堟繛鎴炴皑閻i箖姊洪崫鍕櫤闁烩晩鍨堕悰顕€宕橀鑲╊吅闂佺粯鍔楅弫鎼佹儊閸儲鈷戦梻鍫熺洴閻涙粎绱掗幓鎺戔挃婵炴垵鐏氶妶锝夊礃閳哄啫寮抽梻浣告惈濞村倹绂嶉悙鐑樺仼闁汇垹鎲$€电姵绻濋棃娑卞剱闁绘挻绋戦…璺ㄦ崉娓氼垰鍓鹃梺绋跨昂閸庤尙鎹㈠☉銏犵闁归鑳堕崥瀣⒑閸濆嫭婀版繛鑼枎閻g兘鎮℃惔妯绘杸闂佹悶鍎撮崺鏍夐敐澶嬧拻濞达絼璀﹀ḿ鎺楁煕閹邦垰鍔甸柛姘煎亰濮婃椽宕崟顒佹嫳缂備礁顑嗛幑鍥春閳ь剚銇勯幒鎴姛缂佸鏁婚弻娑氣偓锝庝簼閸e綊鏌i敐鍛Щ闁伙絾绻堝畷鐔碱敆閸屾艾绠伴梺璇查閸樻粓宕戦幘缁樺€甸柨婵嗛婢ь噣鏌涢埡浣虹劯婵﹨娅i埀顒€婀辨刊顓炨缚閹扮増鐓曢柕濞垮劤娴犮垽鏌i敐鍥у幋濠碘剝鎮傞崺鈩冪節閸愨晜鐝濋梻鍌欒兌缁垶宕濆Δ鍛;闁挎繂顦壕濠氭煛瀹擃喒鍋撻柡鈧禒瀣厽婵☆垵顕ф晶顖炴煕閻旈绠婚柡灞剧洴閹晛鐣烽崶褉鎷伴梻浣芥〃缁€渚€宕€涙ü绻嗛柟闂寸鍞梺闈涢獜缁辨洟鍩€椤掍焦銇濇慨濠冩そ楠炴劖鎯旈敐鍥╂殼婵$偑鍊х€靛矂宕瑰畷鍥у灊闁割偅绻勯弳鍡涙煕閺囥劌澧伴柛妯绘倐閹鐛崹顔煎婵°倗濮甸幃鍌炴偘椤曗偓瀵粙顢橀悢鍝勫箞婵犲痉鏉库偓鎾剁矆娓氣偓閸┿垽寮撮姀锛勫幐閻庡厜鍋撻悗锝庡墰琚︽俊銈囧Х閸嬫稑煤椤撯偓鈧礁顫滈埀顒勫箖閳哄拋鏁婇梻鍌氱摠閸曞啴姊婚崒姘偓宄懊归崶顒婄稏濠㈣埖鍔栭崐鑸垫叏濡寧纭剧痪鎹愵潐缁绘繈妫冨☉娆欑礊濠电偛鍚嬮悧婊呮閹惧瓨濯撮柤娴嬪墲閸ㄥ爼宕氭繝鍥х妞ゆ梻鏅崣鍐ㄢ攽閳藉棗鐏熼悹鈧敃鈧嵄闁归棿鐒﹂悡娆愩亜閺嶃劎鐭婂ù鐘洪哺閹便劍绻濋崘鈹夸虎閻庤娲﹂崑濠冧繆閻戣棄唯闁挎棃鏁崑鎾淬偅閸愨斁鎷洪梺鐓庮潟閸婃洟寮抽柆宥嗙厸闁告侗鍠氬ú鎾煙椤曗偓缁犳牠骞冨⿰鍫熷癄濠㈠厜鏂侀弲鐘诲蓟瀹ュ浼犻柛鏇″煐閺侀箖姊洪崫鍕闁告挻鐟╅崺鐐哄箣閿旇棄浜归柣鐘叉厂閸愌呯煑闂傚倷鑳堕幊鎾诲疮閸啔褰掓倻閽樺鐎銈嗘磵閸嬫挻銇勯姀鈽嗘疁鐎规洜鍠栭、鏍嚍閵夈儺浼滈梻鍌氬€烽懗鑸电仚闂佸搫鐗滈崜鐔煎箖閻戣姤鏅滈柛鎾楀懐鍔搁梻浣虹帛椤ㄥ懘鎮ц箛鏇犱笉闁诡垎宀€鍞甸柣鐘烘〃鐠€锕傚磿閹邦喚纾奸柍褜鍓涢埀顒婄秵閸忔﹢宕戦幘鑸靛枂闁告洦鍓涢ˇ銊︾節閻㈤潧浠滈柨鏇ㄤ簻椤曪綁顢曢敃鈧粈鍐┿亜閺冨洤浜归柨娑欑矊閳规垿顢欓弬銈堚偓璺ㄧ棯椤撶喐鍊愮€规洦鍓熼幃浠嬪川婵炵偓瀚藉┑鐐舵彧缂嶁偓濠殿喓鍊楀☉鐢稿醇閺囩喓鍘遍梺鎸庣箓缁绘帡鎮鹃崹顐闁绘劘灏欑粻濠氭煛娴h宕岄柡浣规崌閺佹捇鏁撻敓锟� 闂傚倸鍊搁崐鎼佸磹閹间礁纾归柟闂寸绾惧綊鏌熼梻瀵割槮缁炬儳缍婇弻鐔兼⒒鐎靛壊妲紒鐐劤缂嶅﹪寮婚悢鍏尖拻閻庨潧澹婂Σ顔剧磼閻愵剙鍔ょ紓宥咃躬瀵鎮㈤崗灏栨嫽闁诲酣娼ф竟濠偽i鍓х<闁绘劦鍓欓崝銈囩磽瀹ュ拑韬€殿喖顭烽弫鎰緞婵犲嫷鍚呴梻浣瑰缁诲倿骞夊☉銏犵缂備焦岣块崢閬嶆⒑闂堟稓澧曢柟鍐查叄椤㈡棃顢橀姀锛勫幐闁诲繒鍋涙晶钘壝虹€涙﹩娈介柣鎰彧閼板潡鏌熷畷鍥р枅妞ゃ垺顨嗗鍕偓锝嗘尰缁挸顫忕紒妯诲閻熸瑥瀚禒鈺呮⒑閸涘﹥鐓ョ紒澶婄埣楠炴垿濮€閵堝懐顦ㄥ銈嗘煥濡插牓鏁冮崒娑氬幈闂佸搫娲㈤崝宀勬倶閻樼粯鐓曢柟鑸妼娴滄儳鈹戦敍鍕杭闁稿﹥鐗犲畷婵嬫晝閳ь剟鈥﹂崸妤€鐒垫い鎺戝閻撴稑顭块懜寰楊亜顕i鑺ュ弿濠电姴鍟妵婵嬫煛鐏炶姤鍤囬柟顔界懇閹崇姷鎹勬笟顖欑磾婵犵數濮幏鍐沪閼恒儳褰庨梻浣告惈閺堫剟鎯勯鐐茬畺闁靛繈鍊曞婵嗏攽閻樻彃顏柍璇茬箻濮婄粯鎷呮搴濊缂備焦褰冨ḿ鈥崇暦濡も偓铻i悹浣哥-缁犳艾鈹戦鐣岀畵闁活厼鐗嗗嵄闁绘垼濮ら埛鎴犵磼鐎n偒鍎ラ柛搴㈠姍閺岀喖宕ㄦ繝鍐ㄢ偓鎰版煕閳瑰灝鍔滅€垫澘瀚换娑㈡倷椤掑倵鍋撻崫鍕垫富闁靛牆妫欑€垫瑩鏌涚仦鍓х煀闁搞値鍓涚槐鎾诲磼濞嗘埈妲梺绋匡工閹芥粎鍒掗弮鍫燁棃婵炴垶鍔楃槐浼存椤愩垺澶勭紒瀣灦閸庮偊鏌i悢鍝ョ煀缂佺粯锕㈤獮鍡樼瑹閳ь剙鐣锋總绋课ㄩ柨鏃囶潐鐎氬吋绻濆▓鍨灓闁硅櫕鎸哥叅闁靛牆顦伴崐鍫曟煕濞嗗浚妲虹紒鐘冲劤闇夐柨婵嗘噹閺嗛亶鏌涢悢璺哄祮妤犵偞顨婃俊鐑藉煛閸屾瀚介梻浣呵归張顒勬偡閵娾晛绀傜€光偓閸曨偄鍤戝銈呯箰閻楀﹪鎮¢妷鈺傜厸闁搞儺鐓侀鍫濈劦妞ゆ帊鑳剁粻鐐烘煏閸℃洜顦︽い顐g箖閿涙劕鈹戦崶銊︾彎闂傚倷鑳剁划顖濇懌闂佸憡鎸婚懝鎯х幓閸ф鍋勯柛蹇撶毞閹锋椽姊洪棃鈺佺槣闁告ê鍚嬬粋宥嗐偅閸愨晝鍘遍梺鐟板⒔椤ユ劖绔熷Ο铏规殕闁挎繂鎳忛崑銉╂煕閳哄绡€鐎规洏鍔戦、娆撳箚瑜嶇粻濠氭⒒閸屾瑧顦﹂柟璇х磿缂傛捇宕稿Δ鈧壕鍧楁煛鐏炶鍔氭慨瑙勭叀閺屽秹宕崟顒€娅ら梺缁樻尰濞叉ɑ绌辨繝鍥舵晬婵﹩鍘介崕鎾绘⒑閸忚偐鎽冩い顐㈩樀婵$敻宕熼锝嗘櫆闂佸憡娲﹂崑鍛枔缂佹ḿ绡€缁剧増菤閸嬫挸鐣烽崶褏鍘介柣搴ゎ潐濞叉牕鐣烽鍐簷闂備線鈧偛鑻晶鎾煥濠靛牆浠﹂柟顖涙婵偓闁靛繈鍨诲Σ鍥ㄧ節閻㈤潧浠滈柣妤€妫濋幃妯衡攽鐎n亜鍤戦梺缁樻煥閸氬鎮″▎鎴犵<閻庯綆浜炴禒銏ゆ煛閸℃稐鎲鹃柡宀嬬秮閺佹劙宕ㄩ鐔溾晠姊虹€圭媭娼愰柛銊ョ仢閻g兘鏌嗗鍛幐闂佺ǹ鏈懝楣冨储閻愮儤鈷掑ù锝呮啞閹牊銇勯敂璇茬仸闁诡啫鍥х妞ゆ棁鍋愰弻褍鈹戦悩缁樻锭妞ゆ垵妫濆鏌ヮ敆娴h櫣鐦堟繝鐢靛Т閸婄粯鏅跺☉銏$厓闂佸灝顑呴悘鈺冪磼鏉堛劍灏伴柟宄版嚇閹倻绮欓崹顔肩稻婵犵數鍋為幐鑽ゅ枈瀹ュ鍎庢い鏍仜閽冪喐绻涢幋娆忕仾闁稿鍔楅埀顒冾潐濞叉牕煤閵堝鐓曠€光偓閸曨剙鈧敻鎮峰▎蹇擃仾缂佲偓閸愵亞纾奸悹鍥皺婢э妇鈧鍣崑濠傜暦濮椻偓椤㈡瑩鎳栭埡瀣簥濠电姷鏁搁崑鐐哄垂閸洘鍤屽Δ锝呭暟瀹撲線鏌熼幍顔碱暭闁抽攱鍨块幃褰掑炊椤忓嫮姣㈢紓浣哄У婵炲﹪寮诲☉姘e亾閿濆骸澧柡瀣〒閳ь剚顔栭崰妤呮偂閿熺姰鈧線寮撮姀鐙€娼婇梺鏂ユ櫅閸熸澘危閹存績鏀介柣妯活問閺嗘粎绱掓潏銊︾鐎规洘鍨块獮瀣倷瀹割喖娈奸梻浣规偠閸庢椽宕滃▎鎴濐棜闁稿繗鍋愮弧鈧繝鐢靛Т閸婂綊宕抽悾灞稿亾鐟欏嫭绀冮柣鎾偓鎰佹綎缂備焦蓱婵挳鏌涘☉姗堟敾闁稿孩鎹囧娲传閸曨厼鈷堥梺鍛婃尵閸犳牠鐛崱娑樼妞ゆ牭绲鹃弲顒勬⒑缂佹ê濮嶆繛浣冲懐鐭堥柨鏇楀亾闁宠鍨块崺銉╁幢濡ゅ啩鍝楅梻浣告啞閼归箖顢栭崨瀛樺仼闂佸灝顑呯欢鐐烘煙闁箑骞橀柛妯圭矙濮婃椽鎮烽柇锕€娈堕梺绋款儏缁夊墎妲愰幘鎰佹僵闁煎摜鏁搁崢鎾绘偡濠婂嫮鐭掔€规洘绮岄埞鎴犫偓锝呯仛閺咁亪鎮峰⿰鍕棃闁搞劑绠栧顕€宕煎┑鍫О婵$偑鍊栭弻銊ノi崼锝庢▌闂佸搫鏈惄顖炲春閸曨垰绀冮柨娑樺缁愭姊绘担鍝ユ瀮妞ゎ偄顦辩划娆撳箻閼告娼熼梺瑙勫礃椤曆呭閸忓吋鍙忔俊顖濆吹濡倿鏌ㄥ☉妯侯伀缁炬儳銈搁弻銈夊箹娴h閿梺鍛婄箖濡炰粙寮婚敐鍛闁告鍋為悵婵嬫倵鐟欏嫭绀冮柨鏇樺灲瀹曟椽鏁撻悩鑼槰闂佺粯鍔﹂崜娑㈠Χ椤愶附鈷掑ù锝囩摂閸ゆ瑩鏌涢幋鐘虫珪缂佽京鍋ゅ畷鍗炍熺喊杈ㄩ敜婵犵數濮撮敃銈夊箠閹扮増鍋濈紓浣贯缚缁犻箖鏌熺€电ǹ浠ч柟鍐叉噽缁辨帡鍩﹂埀顒勫磻閹剧粯鈷掑ù锝呮贡濠€浠嬫煕閵娿劍顥夊畝锝堝劵椤︽煡鏌i埥鍡楀籍婵﹦绮幏鍛村川婵犲啫鏋戦梻渚€娼荤徊濠氬磿闂堟稓鏆︾憸鐗堝笒闁卞洭鏌¢崶銊囨岸宕戦幘瀵哥懝闁逞屽墮椤曪綁顢氶埀顒€鐣锋總鍛婂亜闁炬艾鍊婚惄搴ㄦ⒒閸屾瑨鍏岄弸顏嗙磼缂佹ê濮嶉柟顖氬暣閹粓鎸婃径宀婂數缂傚倸鍊烽悞锕€鐜荤捄銊т笉濡わ絽鍟痪褔鏌涢锝囩畵闁抽攱姊荤槐鎺撳緞濡搫顫╅梺瀹狀潐閸ㄥ潡銆佸▎鎾充紶闁告洏鍔屾禍鐐繆閵堝倸浜鹃梺瀹犳椤︾敻骞冮悾宀€鐭欓柛褎顨呴弫褰掓⒒娴e憡鎯堟繛灞傚姂瀹曚即骞樼拠鎻掑亶闂備緡鍓欑粔鐢稿煕閹达附鐓欑紒瀣閹癸絿绱掗悩铏暗缂佽鲸甯炵槐鎺懳熼悜妯跨檨闂備浇顕栭崳锝囩不閺嵮呮殾鐟滅増甯╅弫鍐┿亜閹板墎绉甸柛鐔风Ч濮婄粯鎷呴搹鐟扮闂佸憡姊瑰玻鎸庣缁嬪簱鏋庨柟瀵稿С缁楀绻濋悽闈浶g痪鏉跨Ч閹€斥槈濡繐缍婇弫鎰板醇椤愶絿绉烽柣搴ゎ潐濞叉牠鎯岄崒鐐茶摕闁斥晛鍟刊鎾偡濞嗗繐顏╃痪鐐▕濮婄儤娼幍顔煎闂佸湱鎳撳ú顓烆嚕椤愶箑绠荤紓浣股戝▍銏ゆ⒑鐠恒劌娅愰柟鍑ゆ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