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
钦州限制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
发生以下行为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1.夫妻双方的户口、工作单位等都在钦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却到钦州行政区域以外的城市发生住房消费行为的;
2.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相关凭证及材料后,经中心(管理部)工作人员实地勘查,已完工的;
3.房屋进行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的;
4.所购住房已完善所有工程及手续的;
5.偿还装修、装饰、家居消费贷款;
6.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
7.偿还商业用房贷款本息的;
8.对职工有能力负担在占家庭总收入15%以下的部分房租;
9.如果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并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是辞职、辞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的,两年内不允许办理提取。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15%以上的;
非房屋类:
钦州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条件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2、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3、离、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出境定居的;
6、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
8、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提取材料
房屋类:
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
1、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2、购房合同(一年内有效)(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3、首期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4、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到市建规委房产登记部门查询并复印一份,复印件需加盖核发部门公章);
5、申请人、共有权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同本户口本)(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说明:申请人、共有权人属未婚的、离婚后尚未再婚或丧偶的应出具婚姻状况声明及其本人的户口本。
6、属二次购房提取的需提供职工家庭户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购买二手房:
1、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2、房地产交易部门出具《房产交易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3、房产交易契税完税发票(一年内有效)(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4、申请人、共有权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同本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说明:申请人、共有权人属未婚的、离婚后尚未再婚或丧偶的应出具婚姻状况声明及其本人的户口本。
5、属二次购房提取的需提供职工家庭户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购买单位集资建房:
1、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2、房改部门对单位集资建房的批文、集资人员名单及《集资建房核定产权比例通知书》(一年内有效)(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3、与单位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4、有效付款凭证(一年内有效)(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5、申请人、共有权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同本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说明:申请人、共有权人属未婚的、离婚后尚未再婚或丧偶的应出具婚姻状况声明及其本人的户口本。
6、属二次购房提取的需提供职工家庭户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购买单位房改房:
1、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2、房改部门核定的《按成本价住房、产权比例确定、补交房款综合计算表》(一年内有效)(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3、有效付款凭证(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4、申请人、共有权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同本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说明:申请人、共有权人属未婚的、离婚后尚未再婚或丧偶的应出具婚姻状况声明及其本人的户口本。
5、属二次购房提取的需提供职工家庭户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2、国土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规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年以内有效)和《总平图》;属乡村的,需提供县区国土部门批准的《宅基用地批准书》或《宅基地土地使用证》(二年以内有效)(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3、申请人、共有权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同本户口本)(复印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说明:申请人、共有权人属未婚的、离婚后尚未再婚或丧偶的应出具婚姻状况声明及其本人的户口本。
4、属二次购建房提取的需提供职工家庭户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大修自住住房:
1、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2、钦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钦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3、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维修资金预算(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4、申请人、共有权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同本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说明:申请人、共有权人属未婚的、离婚后尚未再婚或丧偶的应出具婚姻状况声明及其本人的户口本。
5、属二次购房提取的需提供职工家庭户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1、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2、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3、最近三个月的还款凭证(对帐单必须打印借款人的姓名及身份证,需盖银行业务专用章)(一份);
4、申请人、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同本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说明:申请人、共同借款人属未婚的、离婚后尚未再婚或丧偶的应出具婚姻状况声明及其本人的户口本。
5、如在国家五大商业银行以外的银行办理购、建自住住房贷款的,需提供所购、建自住住房的权属证明材料;
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15%以上:
1、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2、家庭工资总收入证明材料;
3、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4、租赁税据(一年以内有效)(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5、申请人、共同居住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非房屋类:
钦州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①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②申请人、共同居住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③家庭工资总收入证明材料;
④经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核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及特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2、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①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②申请人与患者关系证明;
③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④申请人夫妻双方、及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及家庭生活困难证明材料;
⑤患者所在单位出具的是否参加总工会实施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是否为其购买有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的证明材料;
⑥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入院通知单、诊断书、自负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凭证(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⑦已获赔付的保险金、保障金等凭证(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3、离休、退休:
①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②离休证、退休证或退休审批文件(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
①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②县级以上医院和钦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能力鉴定证明(如:《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③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5、与原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满2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
①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②失业证、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和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说明:如因单位破产原已办理封存的,提供封存手册和本人存折户名、帐号、开户行(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6、调离广西区行政区域:
①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②劳动、人事部门的调动文件(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7、出境定居:
①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填写打印);
②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证明或出境定居迁移证明(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③护照及签证(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④如原缴存人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有关委托文件(一份)。
8、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
①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及经办人签字(一式一份,可从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表格);
②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③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证明或遗赠证明(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④已故职工的死亡通知书或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
提取流程
1、受理职工及单位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申请,审核职工提取条件及相应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核查职工可提取使用的金额(二个工作日)
2、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对可提取金额进行相互复核(一个工作日)
3、报领导审批(二个工作日)
4、提取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回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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