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石家庄市采取市、县两级财政分担的办法,以不低于当地人均中等生活水平及地方财力可持续为原则,对独生子女死亡、三级以上残疾、重大疾病家庭的父母及计生家庭父母出现死亡或三级以上残疾的未满18周岁子女视具体情况给予生活补贴和一次性救助资金。
哪些人可获关怀扶助?
户籍在本行政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关怀扶助:
(一)独生子女为1972年8月15日以后出生,且患有重大疾病(癌症,下同),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二)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或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
(三)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家庭;
(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
(五)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三级以上残疾,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
关怀扶助内容及标准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享受国家、省、市其他有关奖励扶助的基础上,可以同时享受以下关怀扶助:
(一)独生子女为1972年8月15日以后出生,且患有重大疾病,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独生子女父母女方不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不满55周岁的,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待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后,再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8000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以后发生独生子女患重大疾病的,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10000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二)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或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
1、独生子女父母女方不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不满55周岁的,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待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后,再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8000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以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10000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2、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后,县级财政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市级财政给予每人每月50元的生活补贴。
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后,县级给予的生活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市级给予的生活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200元。
3、独生子女父母自达到领取养老金之日起,由市、县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养老金补贴。
4、独生子女父母可以根据个人意愿申请入住政府指定的具有医疗保障的养老机构,按标准缴纳费用。费用标准超出其享受的特别扶助金、生活补贴金、养老补贴金以及其他政府补贴的,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个人承担部分(不含医护费用和伙食费用)给予不低于10%的优惠;低保家庭给予不低于50%的优惠;失能或者部分失能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或无收入家庭个人承担不足部分由政府兜底。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
(三)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家庭
1、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县级财政分别给予每人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县级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元的生活补贴。
3、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二级以上残疾的,县级给予的生活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市级给予的生活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100元。
4、独生子女父母自达到领取养老金之日起,由市、县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养老金补贴。
5、独生子女父母可以根据个人意愿申请入住政府指定的具有医疗保障的养老机构,具体办法参照独生子女死亡家庭。
(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
1、父母双方死亡的,由县级财政给予不低于6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父母一方死亡的,由县级财政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五)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三级以上残疾,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
1、父母双方残疾的,由县级财政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父母一方残疾的,由县级财政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精神慰藉、临终关怀与丧葬服务
各县(市、区)和定点的具有医疗保障的养老机构要建立和完善计生特殊家庭父母精神慰藉、临终关怀和丧葬服务机制。
适时开展精神慰藉活动,对终末期病人开展临终关怀,通过精神照护和对症处理,减轻患者痛苦,维护生命尊严;为死亡的计生特殊家庭成员提供丧葬服务。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
其他规定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
是指2016年1月1日以前形成的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
(一)以上家庭享受了本办法规定的关怀扶助事项后,又发生生育(收养)行为或者不再符合残疾条件的,自发生生育(收养)行为或者不再符合残疾条件之日起,停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扶助事项。
(二)独生子女死亡、独生子女患重大疾病或者三级以上残疾的丧偶家庭享受两人份的一次性救助金。
(三)独生子女患重大疾病或者三级以上残疾的离异家庭,子女判随方享受两人份的一次性救助金;无判随子女方不享受一次性救助金,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关怀扶助事项。
(四)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家庭,在享受了一次性救助后又出现独生子女患重大疾病或者死亡的,在享受独生子女患重大疾病或者死亡一次性救助时,应当扣除原享受的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家庭一次性救助金额。
(五)独生子女患重大疾病家庭,子女患病期间已足额享受了一次性救助又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该家庭不再享受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救助;子女患病期间未足额享受一次性救助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该家庭可以继续享受其剩余的一次性救助份额。
(六)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是指2016年1月1日以前形成的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
(七)本办法规定的一次性救助和生活补贴属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影响评定最低生活保障,不抵顶其它惠民政策。
(八)终生未生育子女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关怀扶助事项。
(九)本办法印发前已经按当时标准足额享受过有关一次性救助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同一事项的一次性救助。
(十)本办法规定的三级以上残疾,是指依照国家《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GB/T26341??2010)被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并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
(十一)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奖励扶助动态调整机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奖励扶助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十二)本办法规定的关怀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及程序,按照国家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及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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