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
征收补偿
第二十二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三条 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征收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征收区域内有照住宅平房和有照住宅楼房的货币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该区域范围内,同期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结合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楼层、朝向等综合因素,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主体价值分别评估。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根据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提供的同期被征收房屋区域范围内的类似住宅房屋平均成交价格确定。
(二)征收区域内有照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重购商品住宅房屋价差补贴。计算公式如下:
重购商品住宅房屋价差补贴=(征收区域内同期普通商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市场平均价格-征收区域内同期类似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市场平均价格)×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
同期普通商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市场平均价格,根据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提供的同期被征收房屋区域范围内的普通商品住宅房屋平均成交价格确定。
(三)征收区域内有照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给予普通商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市场平均价货币补偿标准40%的差额面积补贴。计算公式如下:
差额面积补贴=40%货币补偿标准×(45平方米-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
(四)征收区域内有照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并按规定时限搬迁的给予奖励,其中:平房每户给予3万元;楼房每户给予2万元。
(五)征收区域内公有住房、有限产权房实行货币补偿的,必须按规定参加房改,变更为完全产权后,再按有照房屋办理相关货币补偿手续。
(六)征收区域内商业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同期该征收区域类似商业房屋市场平均价格标准评估补偿。
征收区域内有照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有合法审批手续,有营业执照)选择货币补偿的,除按前一、二款补偿外,其经营面积部分,每平方米再按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标准,给予10%的补贴。
(七)征收企事业房屋,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程度和地域类别,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实行货币补偿。
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民企职工及个体工商业者因征收停产、停业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上年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给予三个月的补助费;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和工商业者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一个月的补助费。
(八)征收无照房屋,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房屋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程度,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统一实行货币补偿。无照房屋居住认定,由所在区政府责成民政、公安、街道办事处、社区组成联合排查组确认,并将排查认定结果张榜公布。
无照房屋居住认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的独立户口,且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2.具有征收前在居住地交纳的水、电、卫生等费用收据。
3.具有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确认(夫妻双方)的市区内无其他住宅房屋证明。
被认定居住无照房屋的住户,符合居住廉租房条件的,向居住地社区、街道办事处申请,由所在区政府优先安排廉租房。
(九)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评估鉴定。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安置:
(一)征收区域内有照平房征收就近产权调换安置的(征收方案确定),每户(一照多户,按一户处理)按优惠价格增加15平方米房屋面积。
(二)征收区域内有照楼房征收就近产权调换安置的(征收方案确定),每户按优惠价格增加5平方米房屋面积。
(三)征收区域内有照房屋征收选择异地产权调换安置的(征收方案确定),每户在原标准基础上,再以优惠价格增加8平方米房屋面积。
(四)征收区域内有照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安置高层楼房的,每户在规定标准产权调换面积基础上,再按优惠价格增加8%平方米房屋面积。
(五)征收区域内公有住房、有限产权房屋征收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按规定先参加房改,变更为完全产权后,再按有照房屋办理产权调换手续。
(六)征收区域内商业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交纳被征收商业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的价差款后,予以安置。
征收商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征收人按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 征收住宅房屋由征收人付给被征收人搬家补助费,一次性安置的,每户补助300元;临时过渡搬迁的每户补助400元。临时过渡租房费每户(3人以下,含3人)每月500元,每增加1人每月增加60元。超期产权调换,自超期产权调换之日起,每户每月再增加100元。超期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进户费的收取,应按产权调换时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应交纳以优惠价格增加面积的代建费。
产权调换安置多层、高层楼房,优惠价格待建费交纳标准,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公布的当年建筑成本价执行。
靠近户型安置增减面积部分,按同期同区域普通商品房建筑面积市场平均价格结算差价。
产权调换面积标准:46平方米、54平方米、62平方米、70平方米、78平方米、85平方米。按此标准可上下浮动1平方米。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应交纳产权调换房屋差价:
(一)有照住宅平房产权调换,按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交纳房屋差价款150元。
(二)有照住宅冷楼房产权调换,按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交纳房屋差价款150元。
(三)有照住宅暖气楼房产权调换,按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交纳房屋差价款100元。
第二十九条 征收范围内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批准期限折旧价值给予补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区政府及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老边区未纳入城市规划区域、鲅鱼圈区、大石桥市、盖州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4日营口市政府公布的《营口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营政发〔2003〕5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原则上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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