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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拆迁补偿标准明细,长春市征收土地房屋补偿条例全文(三)

更新时间:2023-08-11 04:46:14 高考知识网 www.xjdkctz.com

第五十一条【搬迁】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五十二条【补偿决定的司法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面积等材料。

第五十三条【补偿结果公开】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罚则一】 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罚则二】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六条【罚则三】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七条【罚则四】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罚则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开发区的征收、补偿工作】 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十条【特殊规定】 双阳区人民政府、九台区人民政府就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可以另行制定相应标准。

第六十一条【集体土地相关规定】 集体土地经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涉及地上房屋及附着物的征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参照执行】 各县(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1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实施征收的,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