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二章提取条件、资料及额度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提取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国、出境定居的;
四、异地调动的;
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七、职工考取研究生并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
八、职工离职参军的。
符合上述一至八项提取条件的,在办理提取时,职工本人或配偶名下尚有公积金住房贷款的,所提取的公积金须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取需提交的资料
离休、退休提取: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销户);
2.储金卡(单位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余额);
3.身份证原件(验退)和复印件;
4.离休、退休证或相关证明文件原件(验退)和复印件。
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提取: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销户);
2.储金卡(单位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余额);
3.身份证原件(验退)和复印件;
4.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原件(验退)、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出国、出境定居提取: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销户);
2.储金卡(单位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余额);
3.身份证原件(验退)和复印件;
4.提供出国、出境定居证明文件或户籍注销证明。
工作异地调动提取: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销户);
2.储金卡(单位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余额);
3.身份证原件(验退)和复印件;
4.工作调动函原件(验退)和复印件。
特别说明:本市行政辖区外可提取或转出;本市行政辖区内办理转移。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销户);
2.储金卡(单位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余额);
3.公安部门死亡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
4.代办人员出具职工原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证明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验退)和复印件;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开户行、账号及户名;
5.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须出具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特别说明: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其账户余额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应规定处理。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销户);
2.储金卡(单位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余额);
3.身份证原件(验退)和复印件;
4.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原件(验退)和复印件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验退)和复印件。
职工考取研究生、离职参军销户的参照“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办理提取。
符合以上提取条件的,在单位缴清职工住房公积金后,可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并办理销户;但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有公积金贷款的,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方可办理销户。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部分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因购房而产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的(含年度还贷和提前一次性结清);
三、租赁自住住房的(限广元市境内);
四、职工本人家庭成员(含配偶、子女、父母)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提取需提交的资料
购买商品房提取: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购房);
2.储金卡(单位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余额);
3.身份证原件(验退)和复印件;如同时提取夫妻双方的,还需提供配偶方的身份证原件(验退)和复印件、结婚证原件(验退)和复印件;
4.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验退)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复印件;购房首付款票据原件(验退)和复印件;
5.提取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实行“报账制”。提供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验退)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复印件;购房首付款票据原件(验退)和复印件;
6.开发商的开户行、账号及户名。
办理时限:《商品房买卖合同》自备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提取额度:购房提取额不超过总房款的80%,首付提取额不超过总房款的20%;提取金额保留千元位。
特别说明:在购房时已提取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不再受理其该套住房相关公积金贷款申请。若二次购房提取,须间隔1年时间。
购买二手房提取: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购二手房);
2.储金卡(单位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余额);
3.身份证原件(验退)和复印件;如同时提取夫妻双方的,还需提供配偶方的身份证原件(验退)和复印件、结婚证原件(验退)和复印件;
4.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验退)和复印件;
5.所购房屋过户后契税完税发票原件(验退)和复印件。
办理时限:房屋产权过户后六个月内办理提取。
提取额度:提取的额度不超过房产交易契税完税发票载明的交易金额,提取金额保留千元位。
特别说明:在购房时已提取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不再受理其该套住房相关公积金贷款申请。若二次购房提取,须间隔1年时间。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限广元市行政辖区内):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建造、翻建、大修);
2.储金卡(单位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余额);
3.身份证原件(验退)和复印件;如同时提取夫妻双方的,还需提供配偶方的身份证原件(验退)和复印件、结婚证原件(验退)和复印件;
4.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等;
5.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还应凭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
办理时限:符合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在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截止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后一年;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截止到《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呈报表》批准时间后一年。
提取额度:提取资金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费用,提取金额保留千元位。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仅用于贷款满1年后偿还上一年度贷款本息和提前一次性结清住房贷款):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还贷);
2.储金卡(单位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余额);
3.身份证原件(验退)和复印件;如同时提取夫妻双方的,还需提供配偶方的身份证原件(验退)和复印件、结婚证原件(验退)和复印件;
4.贷款当前余额和近三个月还贷明细;
5.《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或《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和配套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验退);
6.个人还款开户行、账号;
7.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商业银行签署的一次性还款同意书;提取用于结清公积金装修贷款的,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实行“报账制”;
8.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有公积金装修贷款尚未结清的,不能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办理时限:《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或《商业银行借款合同》执行满一年后办理。
提取额度:年度还款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本息之和;提前一次性结清住房贷款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还款当月的贷款余额。
装修自住住房提取(限广元市行政辖区内):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装修);
2.储金卡(单位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余额);
3.身份证原件(验退)和复印件;如同时提取夫妻双方的,还需提供配偶方的身份证原件(验退)和复印件、结婚证原件(验退)和复印件;
4.所装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验退)和复印件;已登记备案生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验退)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复印件。
办理时限:所装修住房为商品房的,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两年内办理提取;所装修住房为二手房的,在房屋过户后半年内办理提取。
办理程序:职工填写《装修提取受理申请表》,归集科送中心业务稽核部门核实(含现场拍照),核实无误后通知职工本人备齐资料办理正式提取手续。县(区)管理部比照上述流程先核实后办理。
提取额度:仅限于一次性提取且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特别说明:所装修住房须为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房产。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购房时提取过住房公积金或办理过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商业银行贷款)的不在上述提取范围内。
租赁自住住房提取(限广元市行政辖区内):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租房);
2.储金卡(单位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余额);
3.身份证原件(验退)和复印件;如同时提取夫妻双方的,还需提供配偶方的身份证原件(验退)和复印件、结婚证原件(验退)和复印件;
4.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源信息原件。
提取额度: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6000元。
特别说明: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广元市行政辖区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限配偶、子女、父母)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大病提取);
2.储金卡(单位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余额);
3.身份证原件(验退)和复印件;
4.患市级及以上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直系亲属证明,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相应余额支付医疗费用。
注: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原则上由职工本人办理。本人因故不能到场办理的,可委托办理。受托人办理时须出具职工本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委托证明,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验退)和复印件。
第三章办理程序及工作时限
第五条办理程序:
1.职工现场领取或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gyszfgjj.cn)下载申请表,并到所在单位签字加盖公章;
2.职工本人备齐所需资料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本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4.对提供的资料需要核实和上报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对提取原因或提供的资料调查核实难度较大的,经中心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间。
第四章其它
第六条职工因购房、还贷等提取后,该住房消费行为最终未能实现,应当及时退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罚则
第七条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名下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对应条款规定追回并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八条原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实施和修订。
第十条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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